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各學校執行基隆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預算所列各項計畫之效能與效率,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適用範圍,係指市屬公立中小學及幼稚園(以下簡稱各校)執行
本基金預算所列各項計畫,包括中央補助納本基金預算者。
另中央補助本市各項專案經費如指定或同意本府採用代收代付方式辦理而
免納入基金預算者,其辦理憑證留校程序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三 條
各項計畫經費之撥付,由本府參酌實際需求數、年度可執行數、實際執行
進度、經費支用情形等覈實核撥各校。各校應於計畫核定後,編擬計畫預
定執行進度表,依據預定進度填送經費支用情形及撥款核計表併同領據送
本府審查憑撥。工程及設備類並應檢附契約,如屬中央補助經費,本府將
視中央書面文件所載額度轉知各校執行,並俟中央補助款撥入後,依程序
轉撥各校。
第 四 條
撥付各校辦理之計畫經費,各校免設專戶,其收入依代收代付相關規定辦
理,並應依據撥款年度及計畫項目分設明細科目;計畫經費如有餘款,按
「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解庫及短絀填補注意事項」分配後,留存
基金循環運用。
第 五 條
各項計畫應依據核定計畫及相關規定確實執行後核實報支,款項之支付,
應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公款支付時限及
處理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
各校會計人員應配合計畫與預算之執行,負內部審核之責;收支原始憑證
並應裝訂成冊妥善保管,並對保管場所安全措施及借(調)程序等,建立
周全之控管機制,以備本府及審計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抽查。
第 六 條
各校運用各項計畫款項辦理採購,應由業務單位編製預算書,簽奉校長核
定後辦理。各項工程預算金額若逾新台幣十萬元,並應將工程預算書圖報
送本府審核單價;辦理教學設備採購,應召集相關學科教師開會審查採購
項目並作成會議紀錄。
第 七 條
各校辦理採購作業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基隆市政府採購作業要
點」、「基隆市政府驗收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各校運用本辦法所規範之款項辦理採購,視為學校經費之一部份,在適用
本府採購作業要點時將其定位為「學校單位」預算執行。
第 九 條
各校對於補助款執行情形,除併同當月份會計報告送本府外,應就計畫款
項收支情形填製月報表於次月五日前逕送本府教育處備查。
由各校執行各項計畫之原始憑證,應依基隆市政府教育處核定之計畫按季
將計畫項目、對象、數額及撥款情形等資料彙編建檔,備供相關單位管考
。
第 十 條
本府教育處應負責邀集本府主計處及本府教育處各科(室)組成訪視小組
,定期抽查各校計畫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訂做成報告陳層核定,以
供作為核定次一年度補助經費之參考。如經查證發現有違背法令或指定用
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除應予追繳外,相關人員如涉及刑責者,
依法處理。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第一次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