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配合基隆市教育發展,貫徹國民教育精神,使未受國民中小學教育之逾齡
國民皆有接受完整國民教育之機會,以提高教育程度,培養健全公民,特
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本實施要點。(依據與目
的)
二、市立高級中學暨國民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以下簡稱附設國中小補校)由
各附設國中部之高級中學、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視實際需要,擬具計畫函
報本府核定後辦理之。(設立)
三、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應一律稱為「基隆市立○○國民中學【或高級中學
】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以下簡稱附設國中補校);國民小學附設補
習學校應一律稱為「基隆市○○區○○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
(以下簡稱附設國小補校)。(名稱)
四、附設國中補校相當於國民中學,修業期限為三年;附設國小補校分初、高
級二部;初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期限為一年;高級部相當於
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期限為二年。(修業期限)
五、附設國中小補校學生設班人數規定如下:
(一)每班學生人數十人至三十人。
(二)一年級第三十一人起得經報本府同意後增設第二班。
(三)二、三年級班級數依前學年班級數為原則。(班級人數)
六、附設國中小補校置校長一人,由原國民中學(或高級中學)、國民小學校
長兼任,綜理校務;校務主任一人,由校長指派原屬學校專任教師兼任,
襄助校長推展校務;教職員若干人,由校長依法聘請(指派)合格人員兼
任之。(組織)
七、附設國中小補校預算之籌編,由本府依預算法編列預算支應。(經費)
八、附設國中小補校之編組員額、教師授課鐘點費、導師費、工作補助費及兼
職費
支給標準表如附表。(工作津貼)
九、附設國中補校新生入學需年滿十五歲且設籍基隆市之市民,並應具有國小
學歷(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或具有同等學力),不受學區之
限制;附設國小補校新生入學暨入(轉)學資格需年滿十二歲且設籍基隆
市之市民,由學校予以編級測驗,或憑學歷證明文件,編入與其程度相銜
接之部級就讀,不受學區之限制。(入學資格)
十、附設國中小補校之教學科目及每週教學時數,依據教育部規定辦理。(教
學科目及教學時數)
十一、附設國中小補校學生之學籍由本府核定之。(學籍管理)
十二、附設國中小補校免收學費,其他費用比照國民中小學收費標準辦理之。
(收費)
十三、附設國中小補校之實施,悉依本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本實施要點未規
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概括規定)
十四、本實施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自99年8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