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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要點
民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為鼓勵市民參與終身學習,推動終身教育,增進學習機會,以充實市民
    生活知能,豐富人文素養,培育現代社會公民,特依據終身學習法與教
    育部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及相關團體要點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社區大學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單位為基隆
    市政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

三、本要點用辭定義如下:
(一)終身學習:指個人在生命全程中所從事之各類學習活動。
(二)終身學習機構:指提供學習活動之學校、機關、機構及團體。
(三)社區大學:指在正規教育體制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自
      行、委託或申請辦理方式設立,提供社區居民終身學習活動之教育機
      構。另為推動特定族群終身學習,得設置原住民部落社區大學。

四、社區大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本府指定所屬學校或本市財團法人終身學習基金會辦理(以下簡稱
      自行辦理)。
(二)由本府委託各級公私立學校、依法登記之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或公益社
      團法人辦理(以下簡稱委託辦理)。
(三)各級公立機關(構)、公私立學校、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
      法人,依本要點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後辦理(以下簡稱申請辦理)。

五、社區大學採委託辦理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其經費由受委託單位自行籌組並自負盈虧。
(二)本府得指定本市所屬學校或機關(構)協助或提供土地、建築物、設
      施設備予受委託單位使用。
(三)委託辦理實施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四)本府得視每年評鑑結果,酌予經費補助與獎勵。

六、社區大學採申請辦理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由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提出申請時,其章程需明列辦
      理社區大學推動終身學習業務。
(二)教學設施、教學場所與經費,申請單位應自行籌措並自負盈虧。
(三)本府限於財源,本類型申設之社區大學不予經費補助。

七、採委託辦理或申請辦理時、需提出下列文件:
    各級公立機關(構)及學校申請時,需提出:
 (一)營運計畫書。
 (二)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鑑印模單。
 (三)主管機關同意申辦社區大學業務之公文。
    私立學校或法人申請時,需提出:
 (一)營運計畫書。
 (二)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鑑印模單。
 (三)登記證書影本。
 (四)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五)董事會或理事會決定申請辦理社區大學業務之會議紀錄。
 (六)董事或理事名冊現職人員名冊。
 (七)最近兩年度之預算,決算與服務內容及績效說明。
 (八)最近兩年度董事會及理事會會議紀錄。
 (九)主管機關同意申辦社區大學業務之公文。

八、申請單位之營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設立社區大學名稱
 (二)申請單位名稱(全銜)
 (三)具體營運計畫,本計畫應包含:
      1.辦學理念。
      2.校務整體發展計畫與階段性發展重點。
      3.課程與師資規劃設計。
      4.師資培訓、種子人才培訓、組織人力培訓與發展之規劃。
      5.財務規劃及經費概算。
      6.行政規劃。
      7.社區經營與服務方針、志工經營及其他相關規事宜。
      8.學員服務規劃。
      9.場地規畫(場地如非自有時,申請單位應先使用土地、建築物、設
        施設備之協辦單位完成協調並於申請辦理社區大學時提出)。
      10.招生及宣導推廣計畫。
      11.預期效益。
      12.對弱勢團體的協助規劃。
   (四)配合本市推展社會服務之規劃
   (五)其他

九、社區大學課程分類為現代公民素養、人文、自然、社會、弱勢族群與其相
    關議題類學術課程,並因應地方發展特性、配合市政府發展需要辦理推廣
    教育活動。

十、申請單位應依教育處核定之收費基準收費,不得另立名目加收任何費用,
    但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一、社區大學不授予學位。
      社區大學採學分制,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授課十八小時為一學分。學員
      實際上課時數達該課程應上課時數之三分之二以上且成績及格者,得發
      給「學分證明」;如修習課程學分總數達一百二十八個學分數時,得發
      給「結業證明」。

十二、教育處得隨時或定期對於社區大學之校務與財務狀況,進行監督與輔導
      。必要時,得要求辦理單位提出校務及財務資料,並就缺失事項限期改
      善,辦理單位如有隱匿、拒絕或未改善者,教育處得提交本市終身學習
      推展委員會審核後,終止其辦理社區大學之資格,三年內不得再提出設
      立之申請。

十三、社區大學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事項,由本府依實際需要提本市終
      身學習推展委員會研議辦理。

十四、本府對社區大學應定期或不定期辦理校務評鑑,作為是否同意其繼續辦
      理之參考依據。其評鑑要點由本府教育處另訂之。

十五、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