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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服兵役役男家屬子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民國 98 年 04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應徵(召)在營(勤)服兵役義務役人員
家屬發給獎助學金,特訂定「基隆市服兵役役男家屬子弟獎助學金實施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家屬以在本市應徵(召)入營,經核列扶助有案之子女或同胞
姊弟妹為限。

第 三 條
徵屬子弟在校各項成績,達下列標準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一、學業成績平均在70分以上。
二、操行成績乙等75分以上。
新生申請獎助學金,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 四 條
申請獎助學金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繳費單據影本。
二、學期成績單(影本應經區公所審核並加蓋與原本相符章)
三、新生入學通知單。

第 五 條
凡符合第二、三、四條者可檢同證明文件於3日內由戶長向轄區區公所
兵役課申請轉報本府核辦。

第 六 條
獎助學金金額大專每學期新臺幣八千元、高中(職) 新臺幣五千元、
國中新臺幣二千元、國小新臺幣一千元並視年度預算辦理核發。

第 七 條
役男離營(含退伍、停役或逃亡)者不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