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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民活動中心室內大禮堂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97 年 03 月 18 日
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基隆市民活動中心之管理,特訂定基
隆市民活動中心室內大禮堂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市民活動中心室內大禮堂(以下簡稱本禮堂)之使用、管理、佈置、設備
、整修等均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 三 條
本禮堂由本府民政處管理之。

第 四 條
本禮堂用途如下:
一、開放市民籃球、羽球等各項育樂活動。
二、軍方借用點召、集訓等各項有關軍事勤務活動。
三、機關、學校團體使用。
四、市民舉辦各項慈善公益活動。
五、舉辦音樂會、演講會、說明會等各項活動。
六、其他正當非營利性之用途。
七、舉辦各種宴會餐敘等相關活動。

第 五 條
前條第二至六款用途由本府酌收水電、管理維護清潔費用每天新台幣伍仟
元、第七款每天新台幣貳萬元,開立收據並繳市庫。

第 六 條
本禮堂開放時間為每天 08:30  至 17:00  例假日亦同,農曆春節、清明
節、端午節、中秋節期間停止開放。

第 七 條
借用人須先向本府民政處提出申請經核准同意後方得使用。

第 八 條
為維護本禮堂之安全,借用餐宴者禁止於禮堂內使用爐火並應鋪設塑膠地
板以維 PU 地面安全。

第 九 條
本禮堂各項維護工作、內部設備購置等由本府民政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 十 條
申請借用人應善盡維護責任,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核准使用,其已核准者經勸導無效立即停止其使用,費用一概不予
退還,且於一年內不准再行申請借用,如涉及違法事項者並依法處理。
一、活動內容違反公序良俗,缺乏社教意義者。
二、申請人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三、活動內容有損建築及設備暨容易造成秩序紊亂者。
四、活動中發生安全秩序問題,經勸導改善無效者。
五、違反本辦法各條事項者。
六、其他經本府認為不宜使用者。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