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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社區營造點徵選辦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為落實推動社區總體營造工作計畫,以達成社區自主發展與永
續經營之目標,並鼓勵基隆市社區接受培訓輔導,發展社區主體與特色,
關注地方公共事務,特依據行政院台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執行機關為基隆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
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如下: 
一、社區記錄
二、社區劇場
三、社區藝文傳承
四、其他社區相關工作

第 四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如下:
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社區組織、文史工作室、以社區營造為宗旨之基金
會(協會)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申請核備在案之管理委員會等立
(備)案民間團體。

第 五 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之申請單位應擬具計畫書,於規定期限內送至文化局審
查。

第 六 條
文化局收件後,應組成評審小組(由學者專家及行政機關代表組成,小組
人數以三至七人為原則)進行審查,並擇期安排申請單位進行簡報,必要
時得進行實地勘查。

第 七 條
申請補助應備文件如下:
一、計畫書乙式十份(採A4直式橫書,左側裝訂,封面格式及參考大綱
    如附表一、三)。
二、綜合資料表(如附表二,置於計畫書首頁)。
三、經費預算表及經費需求表(如附表四、五)。

第 八 條
補助經費及標準如下:
一、未曾獲文化局社造點補助之社區:以新台幣十五萬元 整為上限。
二、曾獲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或文化局補助之社區:以新台幣三十萬元
    整為上限。
三、具三至五年以上社區營造經驗,曾獲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或文化局
    補助,且具社區輔導經驗之社區,願意持續推動社區工作,並協助其
    他社區或團隊:以新台幣五十萬元整為上限。
四、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文化局年度社區補助不得重複。

第 九 條
審查標準如下:
一、申請單位以往推動社區營造工作之具體執行成效。
二、申請計畫之目標、內容及可行性。
三、社區居民之共識凝聚及參與程度。
四、永續發展之構想及機制。
五、其他推動社區總體營造工作之必要事項。
六、培訓課程學習狀況。

第 十 條
對於補助經費,均應使用於經核定之計畫範圍內,專款專用,不得另立名
目挪作他用。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徵得文化局同
意,並報送修正計畫核定。
補助款不得用於薪資、行政管理費、獎金、紀念品、餐敘(餐盒不在此限
)、建築物之新建及硬體設備之購置等費用。且例行性祭典、民俗節慶活
動及一般性展演活動等,原則上不予補助。
補助款不得有未依核定補助用途支用或浮報、虛報之情事。
申請單位以同一案件向多個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擬向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第 十一 條
文化局得視申請單位工作進度舉行雙方工作會議,討論工作內容、方法及
進度,申請單位應全力配合提供資料與說明,並應於文化局指定期日完成
及檢送期中、期末工作報告書五份,由文化局組成專人評審小組進行審查
後,擇期安排申請單位進行簡報,必要時得進行實地勘查。

第 十二 條
本補助款分二期撥付,申請單位領款所用之印章應與申請計畫書所用之印
章相符,並應開立以「基隆市文化局」為抬頭之收據交付文化局,各期給
付條件與金額如下:
一、計畫書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撥付總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
二、於申請單位完成工作範圍之各項工作,提報期末工作成果報告及支出
    憑證影本,送文化局確認工作內容符合規定後,撥付總補助經費百分
    之六十。
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
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第 十三 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十一及十二條,得令其限期改正,或視情節輕重撤銷補
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以上情形得列為下一年度審查之
參考,情節嚴重者將對申請單位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