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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1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說  明:
依據本府102年1月22日第1516次市務會議決議辦理。
法規內容:

一、為促進基隆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人員出國
    所獲資訊廣泛流通,便利公眾共享,特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
    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以政府經費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實習及其他公務
    有關活動之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除屬機密性質外,應依照本
    要點之規定提出出國報告。


三、為強化出國報告公開及利用,各機關奉核定出國人員之名冊,人事單
    位應每月彙整送各機關專責人員,將出國人員資料登錄於本府公務出
    國報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資訊網,網址:
    http://report.klcg.gov.tw/OpenFront/RobtaFront/index.jsp)。


四、各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使用資訊網,登錄本機關主辦之出國計畫相關
    資料,並統籌出國報告之審核、追蹤等管理事項。


五、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出國報告撰寫,並於完成後將
    紙本報告一份連同審核表送交本府研考處,依據行政程序逐級審核後
    交出國主辦單位將出國報告電子檔傳送至資訊網,完成登錄出國報告
    相關作業。前揭登錄作業,應於出國人員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


六、各機關審核出國報告,應依據出國報告審核表(附件二)項目辦理,
    並將經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簽章之審核表掃描上傳至資訊網。
    出國人員應依審核結果,修正出國報告相關資料,再行依行政程序陳
    核。


七、考察、進修、研究、實習類別之出國報告,其內容架構應涵蓋目的、
    過程、心得及建議等要項,並依據出國報告電子檔規格(附件一)辦
    理。
    其他類別出國報告,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出國報告提
    要表(如附件三)提送基隆市政府審核;經審定其內容具參考價值,可
    供公眾使用者,得依前項作業方式辦理。


八、各機關審核出國報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還出國人員修正:
(一)不符原核定出國計畫。
(二)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
(三)內容過於簡略或未涵蓋第七點所規定要項。
(四)抄襲相關資料之全部或部分內容。
(五)引用相關資料未註明資料來源。
(六)未依第六點規定登錄及傳送資料或全文電子檔案不符第七點規定格式。


九、各機關就出國計畫,得辦理出國報告知識分享。

十、出國報告經審核後依第八點規定發還修正者,出國人員應依審核結果
    ,於十五日內修正出國報告,再行依第五點所定行政程序陳核,並於
    資訊網補正電子檔資料。


十一、組團出國執行同一出國任務者,出國報告得共同署名提出;出國計
      畫相關資料之登錄及出國報告之追蹤、審核,由計畫主辦機關統籌
      處理。


十二、出國人員返國後如未能依第五點規定提出報告書,於未繳交前,不
      得再行核派出國;經催辦二次以上未繳交,而無正當理由者,得簽
      報議處。


十三、出國報告著作財產權歸屬中華民國,其管理由計畫主辦機關負責。
      但有例外情形者,應於資訊網提要資料內載明。


十四、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