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為推動本市社區總體營造之文化產業及閒置空間再利用工作,
整合各區行政體系、社區資源及第三部門(非營利組織 NPO),凝聚社區
共識,以居民參與方式提昇本市閒置空間之活化再利用,並展現地方文化
產業之特質,特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行政院台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暨
基隆市政府年度施政計畫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執行機關為基隆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
第 三 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如下:
一、閒置空間之活化再利用(分為先期規劃及執行計畫)。
二、社區文化產業計畫;
三、民俗節慶活動(本項以配合雞籠中元祭、風動藝術節辦理活動或研討
會者,優先予以補助)。
第 四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如下:
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社區組織、文史工作室、以社區營造為宗旨之基金
會(協會)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申請核備在案之管理委員會等立
(備)案民間團體。
本辦法補助條件如下:
一、依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申請者須具一年以上社區總體營造實務經驗及
基礎。
二、依前條第三款申請者應與轄區公所結合互動且過去辦理民俗節慶相關
活動至少一件以上。
第 五 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之申請單位應擬具計畫書,於規定期限內送至
本局審查。
第 六 條
本局收件後,應組成評審小組(由學者專家及行政機關代表組成,小組人
數以三至九人為原則)進行審查。並擇期安排申請單位進行簡報,必要時
得進行實地勘查。
第 七 條
申請補助應備文件如下:
一、綜合資料表(如附件二,置於計畫書首頁)。
二、計畫書乙式十份(採A4直式橫書,左側裝訂,封面格式及參考大綱
如附件一、三)。
三、經費預算表及經費需求表(如附件四、五)。
四、相關單位配合事項表(如附件六)。
第 八 條
各計畫項目申請應備之必要附件如下:
一、閒置空間之活化再利用。
(一)過去推動社區總體營造工作之具體成果(至少一年以上),不限本
局或行政院文建會所補助之計畫。
(二)規劃或施作基地範圍之基本資料及所有權歸屬調查表(如附件七)。
(三)相關建物或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如屬私人所有,需檢附所有權證明
及授權使用同意書(或契約);如屬公部門所有,需檢附該機關(
構)之同意函,以上文件之有效使用期間,先期規劃案至少應為三
年(自計畫執行期程開始日起算);執行計畫案至少應為五年(自
計畫執行期程開始日起算),未取得授權使用證明者不列入補助對
象。
二、社區文化產業計畫:
過去推動社區總體營造工作之具體成果(至少一年以上;以社區歷年
資料呈現),不限本局或行政院文建會所補助之計畫。
三、傳統民俗節慶活動計畫:
過去辦理民俗節慶相關活動之具體成果(至少一件以上),不限本局
或行政院文建會所補助之計畫。
第 九 條
補助經費及標準如下:
一、閒置空間之活化再利用:以新台幣五十萬元整為上限。
二、社區文化產業計畫:以新台幣四十萬元整為上限。
三、民俗節慶活動計畫:以新台幣三十萬元整為上限。
第 十 條
審查標準如下:
一、申請單位以往推動社區營造工作之具體執行成效。
二、申請計畫之目標、內容及可行性。
三、社區居民之共識凝聚及參與程度。
四、社區及第三部門與區公所(非營利組織)之整合程度。
五、永續發展之構想及機制。
六、計畫執行方式對當地生活環境、文化環境及生態環境之影響。
七、凝聚社區共識訂立社區協定、憲章與整體推動情形。
八、其他推動社區總體營造工作之必要事項。
第 十一 條
對於補助經費,均應使用於經核定之計畫範圍內,專款專用不得另立名目
挪作他用,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徵得本局同意,
並報送修正計畫核定。
補助款不得用於人事費、館藏文物、土地購置及其維護等費用。
第 十二 條
本局得視申請單位工作進度舉行雙方工作會議,討論工作內容、方法及進
度,申請單位應全力配合提供資料與說明。
依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申請者,應於本局指定期日完成並檢送期中、期
末工作報告書十份,由本局組成專評審小組進行審查。並擇期安排申請單
位進行簡報,必要時得進行實地勘查。
依第三條第三款申請者,應於活動舉辦前七日函知本局,本局得派員現場
查驗申請單位辦理情形。
本局得於執行過程辦理階段執行成果查驗,申請單位不得拒絕。申請單位
並應配合本局辦理之相關查驗及查帳工作,由申請單位負責提供簡報資料
、相關憑證、現場接待及引導等事項。執行本要點之人員視同準公務人員
執行公務,應遵守公務人員相關規定。
補助款不得有未依核定補助用途支用或浮報、虛報之情事。
申請單位以同一案件向多個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擬向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第 十三 條
本補助款分二期撥付,申請單位領款所用之印章應與申請計畫書所用之印
章相符,並應開據以「基隆市文化局」為抬頭之收據交付本局,各期給付
條件與金額如下:
第一期:計畫書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撥付總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
第二期:於申請單位完成工作範圍之各項工作,提報期末工作成果報告及
支出憑證影本,送本局確認工作內容符合規定後,撥付總工作經費百分之
六十。
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
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所核定之計畫執行期間以七個月(自計畫執行期程開始日起算)為
上限。
第 十五 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十二及十三條,得令其限期改正,或視情節輕重撤銷
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以上情形得列為下一年度審查
之參考或對申請單位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第 十六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