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27條及「高級中學法」第25條
規定訂定。
第 二 條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以培養學生民主法治精神,保障
學生受教權益,疏解家長與學校間之糾紛,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教育功能
為目的。
第 三 條
基隆市所屬各中小學(含私立國中小)應依本辦法規定成立學生申訴評議
委員會,如有必要,得依本辦法規定,自行訂定「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
置要點」。
第 四 條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
向申評會提起申訴。前項申訴,得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代理之。
第 五 條
申評會以下列人員組成為原則:校長、教師會代表或教師代表、學校行政
人員、法律專業人員、社會公正人士、家長代表。設有特教班之學校,家
長代表至少須有一人為特教班之家長。
第 六 條
十班以下學校置申評會委員五至七人,十一班以上學校置申評會委員九至
十一人,校長為申評會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其中家長代表不
得少於四分之一,委員任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均為無給職。
第 七 條
申評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 八 條
申訴及處理程序:
一、學生申訴案件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為之,學校應於收
到申訴書後十日內召開申評會會議,並於十日內作成評議書送達申訴
人。
二、申訴書應記載申訴人之姓名、年齡、班級、聯絡電話、地址、申訴之
事實及理由與希望獲得之補救。如由代理人提出者,應載明代理人與
學生之關係。
三、申評會會議不公開,惟得通知申訴人、相對人及關係人到會說明。
四、申評會對於逾越期限申訴案件得不予受理,但有具體理由且嚴重影響
學生權益經申評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在申訴前或程序中,申訴人、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就申訴事件或其
牽連之事項提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者,申評會應即停止申訴案件之
評議,俟訴訟終結後再行處理。
六、有具體事實足認申評會委員就申訴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向申
評會申請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
第 九 條
學生受開除學籍、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致損及其受教育
權益者,經向學校申訴而未獲救濟,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 十 條
學生申訴案件經申評會評議確定者,其評定結果學校應確實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