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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獎補助人民團體辦理交通暨觀光活動審核作業規範
民國 99 年 06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人民團
    體積極參與有關本府交通暨觀光活動並協助推動政令宣導,特訂定本
    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交通旅遊處。

三、補助對象為本市核准立案登記之人民團體。

四、補助事項如下:
(一)主、承辦本府交通暨觀光活動。
(二)配合本府推動各項交通政策及促進觀光產業發展之政令宣導及協助
      辦理相關公益活動。
(三)舉辦有關交通、觀光推廣之教育訓練、研習等活動。

五、補助標準依據行政院主計處之中央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
    算考核要點第五點第六款規定辦理。

六、申請補助應備函提報活動計劃,送本府審核後陳市長核定,並於執行
    完成後一個月內提報下列相關資料送本府辦理請款:
(一)如其所領受之補助款為其支出之全部者,應編具收支清單,連同原
      始憑證,送由本府審核。
(二)如為其支出之一部分者,得以領據列報。
(三)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
      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七、人民團體接受本府補助經費,應確依本府核定之計畫執行,未依計畫
    執行或有支用不當如國外旅費、購置制服、旅遊等,經查明屬實者,
    本府將予糾正並飭其改善,如未依糾正事項改善,本府將依規定追回
    補助款,並於兩年內停止對該團體之經費補助。

八、接受本府經費補助之人民團體,本府得派員查核補助款使用情形及績
    效。

九、本作業規範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