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獎助金以獎勵優秀之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協助其完成學業為目的。
第 三 條
獎助對象以設籍於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並經本市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安置就讀本市之公私立國民
中小學及市立高中之身心障礙學生,在三年內未曾領取本獎助金,且提出
申請之該年度內尚未領取任何獎助金、教育代金及未享有公費者,皆可申
請。
第 四 條
獎助名額以二百名為原則,確定名額視當年度本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預算
金額之寬絀,於複審時研議之。
第 五 條
獎助金額每名學生以新臺幣三千元為原則。
第 六 條
申請期限為每年十月十五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七 條
合乎申請條件之學生,由就讀學校填妥申請表(如附件一),檢附下列證
明文件,於申請期限內送本府辦理,逾申請期限不再受理:
一、上一學年度在學成績證明乙份。高中一年級學生以國中三年級成績為
憑,國中一年級學生以小學六年級成績為憑,國小一年級學生免繳。
二、導師(或任課教師)推薦書乙份(如附件二),內容敘明學生之學習
狀況及生活情形(應經導師或任課教師簽章)。
三、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本市鑑輔會鑑定安置公文。
四、低收入戶證明或家境清寒證明(無則免附)。
第 八 條
申請之案件由本府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或教師組成審查委員會,其評選標準
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障礙程度:障礙程度較重者優先。
二、清寒程度:低收入戶者優先。
三、在學成績: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優先。
第 九 條
凡已領取其他機關團體之獎助學金或已享有公費又兼領本獎助者,一經發
覺,除取消本獎助金之獲獎資格外,並由就讀學校追回已領之全額獎助學
金,且於三年內不得再申請。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