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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就學交通費補助實施辦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15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降低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教育
階段無法自行上下學身心障礙學生之就學困難,以完成國民教育,依據
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基隆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
學生就學交通費補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適用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
      會(以下簡稱鑑輔會)確認為身心障礙之學生且就讀本市公私立國民
      中小學,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障礙程度中度以上(含中度)或重大傷病證
          明者。障礙程度輕度者,需有公立醫院或區域級以上醫院之診
          斷證明確認為無法自行上、下學者。
   (二) 經就讀學校評估學生行動能力或經納入IEP並教育訓練後,評
          估學生障礙狀況,確實無法自行上、下學,需有專人協助者。
   (三) 學校未提供免費交通車服務或學校無法提供足夠之免費交通車
          服務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申請:
    (一)就讀在家教育學生(含安置教養院者)。
    (二)搭乘身心障礙就學交通車者(含拒搭乘者)。
    (三)長期事病假及其他未實際到校就讀之學生。


第 三 條
補助標準如下:
一、每月新台幣五百元。
二、每學年以九個月核計,每學年第一學期自九月起至翌年元月止,核
      發五個月;第二學期自三月起至六月止,核發四個月。
三、每年度交通補助費總金額以不超過本府該年度預算編列額度及教育
      部補助款為原則,必要時得調整補助金額。


第 四 條
申請方式如下:
一、每學年分上下學期辦理。
二、申請程序如下:
    (一)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由家長或監護人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檢
        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鑑輔會決
        議公文等證明文件向設籍學校提出申請。
    (二)學校應本權責審核學生資格後,統一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
        檢具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府複審。
    (三)本府核定後,函請學校依規定辦理核撥手續,由學校轉發申請
        之學生。


第 五 條
其他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已設置交通車之學校得依本辦法訂定「交通車乘坐補充規定」;申
      請交通費補助需先扣除交通車乘坐容量後仍無法服務之學生始得申
      請之。
二、學生於學期中轉學,依實際情形辦理交通費之補助或追繳。
三、若中途因自身條件改變,不符上述所列之申請資格者,即予停發並
      追繳自補助原因消滅之日起之交通補助費。


第 六 條
經費來源由本府教育處年度經費預算及教育部補助款項下支應。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