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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獎助民間辦理特殊教育實施辦法
民國 101 年 07 月 24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間力量,共同推展特殊教育,特依據
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獎助對象適用於本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私立幼兒園、社會福利
機構、非營利性法人或團體所辦理之特殊教育者。


第 三 條
本辦法獎助對象,應符合下列申請條件:
一、辦理績效良好者。
二、辦理各項富有意義之特殊教育事項,確有獎助之必要者。

第 四 條
辦理下列特殊教育項目者,得向本府申請獎助:
一、全市性特殊教育學生輔導及親職教育研習活動。
二、全市性特殊教育工作人員之研習。
三、全市性特殊教育之宣導及推展。
四、全市性無障礙環境教育之研習及宣導。
五、有助於本市特殊教育推動之相關研究或圖書出版。
六、其他有助於推動本市特殊教育之相關事項。
前項之獎助若屬辦理身心障礙教育項目者,得優先予以獎助。


第 五 條
申請獎助者,採事前審查,事後獎助方式,於本府每年一月及七月公告之
申請期限,檢附下列資料辦理:
一、申請表(如附件)。
二、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符合獎助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特殊教育實施計畫:應包含實施依據、目的、對象、內容、期程、時
    間、地點及申請獎助項目之經費概算表。
本府依前項申請資料及其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得視實際需要邀集學者專
家、教育及社政等單位之實務工作者,組成審查小組審核之。


第 六 條
申請本獎助者,每年度以二次為限;受獎助單位每次最高補助經費,以不
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為原則。
前項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第 七 條
依本辦法規定受領獎助者應按指定用途使用,本府得視需要派員查核獎助
辦理情形。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得追回獎助經費外並停止獎助三年;有違法情事者移
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