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照顧本市市民人身安全及減輕因意外造成
死亡、身心障礙之經濟負擔,並為本市市民辦理投保安全意外保險,以保
障民眾生活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凡於保險年度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者 (以下稱被保險人) ,由本府補助其
安全意外保險所需保費並統一辦理投保。
第 三 條
所稱安全意外保險含括意外傷害保險與一般死亡給付。
一、一般死亡給付:
凡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死亡時,給付新台幣貳萬元。
二、意外傷害保險:
凡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
受傷害因而殘廢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最高保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
。
前項一般死亡給付及意外傷害保險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
起發生效力。
第 四 條
本自條例所訂保險給付受益人如次:
殘廢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無法定繼承人時其受益人為本府。
第 五 條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二年內,由被保險人或法定繼承人,無親屬者由當
地里長或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本府社會處或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基隆市榮民服務處(無家屬之榮民),備齊下列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
地區公所(社政課)提出申請,經各區公所將資料送保險公司申請各項保
險金給付,並副知本府。
一、一般死亡給付:
(一)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二)慰問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身分證明。
二、意外傷害保險給付:
(一)身故保險金:
1、保險金申請書。
2、保險單或被保險人戶籍謄本。
3、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4、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
5、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6、受益人身分證明。
(二)殘廢保險金給付:
1、保險金申請書。
2、保險單或被保險人謄本。
3、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4、殘廢診斷書。
5、受益人身分證明。
前項保險金給付,由保險公司審核後逕行撥款於保險受益人,並副知申請區
公所及本府。
第 六 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按年編列預算支應。
第 七 條
本自治條例自九十四年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