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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專任運動教練遴選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2 年 07 月 29 日
立法理由:
說  明:
一、本要點業經本府第1538次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原102年7月25日基府教體貳字第 1020169381號函因格式錯誤,請予作廢。
二、旨揭要點電子檔得於本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http://www.center.kl.edu.tw/)
/教育單行法下載。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接受基隆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辦
    理專任運動教練遴選事宜,特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
    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設置基隆市專任運動教練遴選委員會 (以下簡
    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專任運動教練遴選簡章。
(二)審議錄取標準、錄取(候補)人數及公布放榜事宜。
(三)督導本委員會試務工作小組各項業務之執行。
(四)處理與專任運動教練遴選有關之緊急偶發及爭議事件。
(五)其他與專任運動教練遴選之相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處長兼
    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委員十五人,由市長就
    下列人員聘(派)之,其成員應包括教育行政人員代表、學校行政人
    員代表、學生家長(會)代表、體育專業人員代表及本市中小學體育
    促進會代表;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及兼職
    人員均為無給職。


四、本委員會於該年度遴選作業結束後,應即解散。

五、本委員會會議視遴選工作推動情形不定期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
    任主席,如不克出席,由副主任委員代理或得指定代理人。
    開會時,應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專任運動教練遴選過程,於遴選結果未公布前,參與之委員及有關人
    員應嚴守秘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委員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
    限。


七、本委員會下設試務工作小組辦理遴選各項作業;工作小組成員,由教
    育處派兼之。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相關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