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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7:0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施政計畫執行績效考核要點
民國 97 年 09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施政計畫執行績效考核,建立計
    畫與預算執行進度之績效管制,藉以增進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各單位係指本府各單位、所屬機關暨各學校。

三、本市年度總預算案經市議會審議通過完成法定程序後,各單位應就其
    歲出預算,嚴格執行,力求節約。對列有預算之施政計畫,務須於年
    度內依計畫進度辦理完成。

四、本府各單位之主管為執行計畫負責人,應於年度施政計畫預算執行前
    ,就其法定預算數額,依據計畫預定實施進度,編製「歲出預算分配
    表」、「預算與計畫配合表」,送由本府主計處彙辦。

五、各單位作「歲出分配預算」時,應審慎考量配合年度施政計畫預定進
    度,並按月分配,每三個月為期一期,全年度以分四期為原則。

六、各單位於分配預算進行期間,如因變更原訂施政計畫或調整實施進度
    及分配數而有修改分配預算之必要者,應提出具體資料及理由,重編
    「歲出預算分配表」及「預算與計畫配合表」,送由主計處核辦。

七、各單位執行經常門預算,應本撙節原則,力行節約,按分配預算及預
    定進度,切實執行,其年度結束前二個月,各工作計畫經費除配合特
    定業務動支外,其支用業務費總數,不得超過其全年預算數三十%。
    計畫中之營繕工程及設備採購除有特殊原因外,最遲應於年度開始七
    個月內完成發包手續,並應於年度結束前執行完成,付清款項。

八、各單位應於每季終了之次月十五日前(四月、七月、十月、一月),
    應將預算支付數占分配數未達八十%之施政計畫項目按預算用途別科
    目填寫「歲出計畫及預算實施進度報告」,對落後原因應詳加分析。

九、各單位年度施政計畫執行情形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按該年度施
    政計畫所列各項目填寫年度施政成果報告,送本府研考處彙整。年度
    施政成果報告之辦理情形及完成程度應對照歲出預算執行進度完成百
    分比詳實填寫。

十、本府各單位全年度歲出預算執行情形,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送
    由本府主計處彙整造表。

十一、本要點所稱施政計畫及考核獎懲依據如下:
  (一)重大市政計畫─指行政院指定本府列管事項、首長指示之重要施
        政事項或預算經費達五百萬元以上業務項目等,考核獎懲作業依
        本府「施政計畫列管項目考核要點」暨「施政計畫列管工程執行
        進度獎懲實施要點」等規定辦理。
  (二)中央一般性補助款計畫─指中央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
        社會福利」、「教育設施」等三項計畫,經本府主計處、研考處
        核定計畫明細後悉數列管,考核獎懲作業依本府「中央一般性補
        助款計畫執行效能考核要點」規定辦理。
  (三)自行列管計畫─指預算經費在五十 ~ 五百萬元間之業務項目,
        管考作業請依本府「自行列管計畫管制要點」規定辦理。
      各單位執行第一項第一、二款列管計畫,除有不可抗力之原因經考
      核小組審定者外,其績效良好或不佳者,由本府研考處依考核小組
      審核結果,陳報市長核定。
      第二項所稱不可抗力之原因,係指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非執行單位所能掌控者,包括:
     (1)因民意機關之決議,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法案,致所列預
          算無法據以執行,進度落後、緩辦或停辦者。
     (2)因政府法令新訂、變更,或因民眾、相關權益人抗爭影響,須
          調整原計畫或變更設計,或須協調解決紛爭,致進度落後者。
     (3)執行單位已在合理時間提出申請,而相關權責單位未能在規定
          作業期間核發核准文件,致影響執行進度者。
     (4)因不可歸責於執行單位之事由,經招標未決,進度落後者。
     (5)收支併列性質之支出,因收入短收,致支出須相對減支者。
     (6)國外採購支出,因受他國政府、國外廠商未能配合,致進度落
          後者。
      2.受天災、地質及天候等自然環境影響,無法順利施工,致工期延
        長、進度落後或未執行者。
      3.執行政府節約措施或辦理招標,致預算節餘未辦保留者。
      4.其他不可歸責於執行單位之事由,經考核小組認定者。

十二、第十一點列管計畫,如需調整作業計畫內容或撤銷計畫時,業務單
      位應依本府「列管施政計畫申請調整及撤銷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
      理。

十三、本府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及非營業特種基金)之考核,適
      用本要點之規定。

十四、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