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各類特殊教育學生標準化的鑑定
程序,提供適性適所之安置與輔導,特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暨特
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基隆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由市長兼任主任委員,教育處處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並置委員十五至
二十一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學者、專家。
(二)衛生醫療、相關專業人員。
(三)教育行政及學校人員。
(四)社會行政機關代表。
(五)特殊教育家長團體或家長代表。
(六)特殊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特
殊教育科科長兼任之;其有關行政業務由本市特教資源中心派員兼任
。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議決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法與程序。
(二)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
(三)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四)執行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
(五)其他有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事項。
四、本委員會依需要設置資賦優異組及身心障礙組,負責各不同類型特殊
教育學生之鑑定、輔導等事宜,小組各置組長一人由委員兼任。
五、本委員會每半年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議。
六、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