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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屬中小學調整為分校分班作業辦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少子化趨勢,有效整合教育資源,均衡
城鄉教育功能,特依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第五條規定及教育部函頒「國民中小學整併之處理原則」之規定,訂定本辦
法。

第 二 條
實施對象與調整辦法如下:
一、實施對象:本市市屬高中、國中及小學學生人數(不含附設幼稚園)未
              滿五十人之學校。
二、調整標準:
(一)分校:以本府每年九月十五日清查核定後為計算基準,該學年度學校
            學生數三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調整裁併為分校。
(二)分班:以本府每年九月十五日清查核定後為計算基準,該學年度分校
            學生數未滿三十人者,調整裁併為分班。
三、特殊需求之學校,得不適用前款規定,並視當地學生情況調整裁併型態
    。

第 三 條
經調整為分校、分班者,須兼顧學生學習權益,並以隸屬於鄰近學校為原則


第 四 條
經清查核定符合分校或分班標準者,原則於隔學年度依第二點辦理裁併校,
校長任期尚未屆滿者,配合該校校長任期。
校長任期尚未屆滿期間,年度招生人數又達五十人以上學校,仍視為已裁併
之學校。調整後隸屬之學校名稱由本府另行公布。

第 五 條
學校教職員工安置措施如下:
一、校長:優先依本市校長遴選辦法參與遴選轉他校服務,或暫調本府教育
          處。
二、主任及教師:依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實施要點提出申請,應優先輔導
                遷調、介聘或暫調本府教育處。
三、幹事與校護及工友:由本府參酌依其意願統籌調整移撥安置,若離退休
    期ㄧ年以內者,可隨原校至合併學校至退休日。
四、人事及會計:依本府人事、會計人員調用規定轉任。

第 六 條
教師員額編制標準,分校置主任一人,餘分校、分班教師員額編制,依「國
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辦理。

第 七 條 
裁併學校之財產(含動產、不動產)管理方式如下:
一、移由合併後之隸屬學校代為管理,並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第九
    條及第二十五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裁併校區經整合地方意見及本府專案評估後再轉型為其他可行之用途;
    在尚未規劃使用前,本府每年需編列校園維護管理費,由代管學校辦理
    勞務外包作業。
三、閒置校園可活化再利用,如規劃為童軍營地、社區活動中心、生態教學
    園區、地方文化館、運動休閒場所、終身學習中心、藝術工作坊或其他
    可行之用途。

第 八 條
中、小學經調整核定為分校、分班者,教學設備應運用原有設施,如有不足
另循預算程序或專案補助方式辦理,其校務仍應依相關規定正常運作。

第 九 條
學校廢校後,學生需接送上、下學者,由本府視實際需要租用交通車,免費
接送學生上、下學。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