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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復康巴士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嘉惠本市內多數重度身心障礙
    同胞,發揮復康巴士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服務對象:
(一)小復康巴士:設籍本市領有本市核(換)發身心障礙手冊並需乘坐
      輪椅之身心障礙者或經長照中心評估有需求者。
(二)大復康巴士:本市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或福利機構,舉辦有關身心
      障礙者之各項活動需要提供重度身心障礙者載送服務皆可提出申請
      ,經本府核可後始得借用。

三、服務項目:
(一)小復康巴士:就醫、復健優先,其他次之。
(二)大復康巴士:提供身心障礙機構、團體辦理活動所需交通工具。

四、服務區域:
    1.小復康巴士:本市轄區內。
    2.大復康巴士:以中、北部為原則,山區、離島除外。
(以至多二天一夜為原則)。

五、服務時間:
1.小復康巴士: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30
(國定例假日休息)。
2.大復康巴士:依申請核定後調派之。

六、服務方式:
    為公平公開原則,滿足多數重度身障者就醫及其他需求,以接受預約
    申請方式辦理(預約後不使用請回電取消)。
(一)小復康巴士:
      1.於搭乘一週前提出申請:填寫『基隆市政府身心障礙復康專車接
        送服務使用申請書』,並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及戶口名簿影本。
      2.應有家屬陪同處理相關事宜。
      3.使用優先順序及次數限制:
     (1)每次限預約使用二次(往返各一次),依預約先後排定使用順
          序,額滿為止;多次就醫復健者,以一個月為單元,續借應另
          行申請。
     (2)以較少借用者為優先,即以每月壹次單趟為優先,每月壹次來
          回接送次之,每月多次(至多每週二次來回接送)再次之。
     (3)每月申請多次者雖經核定,若有單趟緊急就醫需求者,本府得
          視情形調整之。
      4.車輛用畢後,借用單位應負責清理乾淨及恢復原狀。
(二)大復康巴士:
      1.申請單位應於二週前備文申請借用,並檢附乘坐者人員名冊。
      2.每一身障團體或福利機構每年至多借用二次為原則,以先完成借
        用手續者為優先;惟若有撞期同時借用者,以借用次數少為優先。
      3.借用期間所需之停車費、過路(橋)費、本車司機膳宿費及有關
        乘車者之平安保險費等,由借用單位自行辦理負擔。
      4.車輛用畢後,借用單位應負責清理乾淨及恢復原狀。

七、辦理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局

八、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