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本府各單位暨一級機關(以下簡
稱各單位)掌握中央預算編列重點,提出符合施政重點計畫,有效積
極爭取中央計畫型補助,增加可運用財源,充實市政建設,提升本市
競爭力,俾利加強各單位中央補助款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中央計畫型補助款係指各單位主動撰寫計畫書,爭取中央政府
各類競爭型補助,並經中央核定補助在案者,非通案性質之補助。
三、本要點考核作業由本府研考處主辦,本府財政處、主計處協辦。
四、考核對象為本府各單位暨一級機關,本府幕僚單位及財政處、地政處
及稅務局不列入考核。
受考單位分為 A、B 二組,A組為工務處、都市發展處、產業發展處、
交通旅遊處(含公車管理處)、民政處(含七個區公所)及教育處(
含市立體育場及各級學校);B組為社會處、環境保護局、衛生局、文
化局、警察局及消防局。
五、年度結束前,A組受考單位應至少向中央提報六項以上計畫,B組受考
單位應至少向中央提報四項以上計畫,未達目標之受考單位,單位主
管(含督導副主管、秘書、技正)、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各申誡二次
,懲處名單由受考單位提出,提報懲處員額不得少於六人。
六、為控管各單位爭取計畫型補助款計畫執行績效,各單位主動向中央提
出爭取計畫型補助款計畫,及接獲中央核定補助函後,應一併副知本
府研考處、財政處及主計處。
七、本要點考核指標分為「提案計畫數」、「核定計畫數」及「核定計畫
金額貢獻度」三項,辦理年度名次考核,各項考核指標權重配分如下
:
(一)提案計畫數配分:單位提案計畫數 /各單位總提案計畫數,本項計
畫佔考核百分之三十。
(二)核定計畫數配分:單位核定計畫數/ 各單位總核定計畫數,本項計
畫佔考核百分之三十。
(三)核定計畫金額貢獻度配分:單位核定計畫金額數 /各單位總核定計
畫金額數,本項計畫佔考核百分之四十。
前項考核A組及B組受考單位併同考核。
八、各單位應於每季終了之次月五日前(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
填報管制中央計畫型補助執行進度表,由本府研考處彙整統計各單位
單項指標數額,乘以指標權重後加總,由大而小依排名進行評比,考
核指標數據由本府財政處、主計處協助提供本府研考處,彙整統計後
簽奉市長核定。
年度結束後,本府研考處彙整各單位每季指標分數及名次,簽會本府
財政處、主計處及人事處,經市長核准後,公布年度考核結果與辦理
敘獎事宜。
九、年度考核依總成績前三名辦理敘獎,其獎勵對象及敘獎方式如下:
(一)年度考核總成績第一名,單位主管(含督導副主管、秘書、技正)
、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記功二次,各單位自行提報敘獎員額,以
不超過八名為限。
(二)年度考核總成績第二名,單位主管(含督導副主管、秘書、技正)
、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記功一次,各單位自行提報敘獎員額,以
不超過八名為限。
(三)年度考核總成績第三名,單位主管(含督導副主管、秘書、技正)
、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嘉獎二次,各單位自行提報敘獎員額,以
不超過八名為限。
十、為鼓勵各單位積極主動爭取中央計畫型補助款,按提報計畫金額分別
給予獎勵,其獎勵方式如下:
(一)主動提報計畫型補助計畫,實際獲核定補助金額一百萬元(含本數)
以上、一千萬元以下者,嘉獎一次。
(二)主動提報計畫型補助計畫,實際獲核定補助金額一千萬元(含本數)
以上、三千萬元以下者,嘉獎二次。
(三)主動提報計畫型補助計畫,實際獲核定補助金額三千萬元(含本數)
以上、五千萬元以下者,記功一次。
(四)主動提報計畫型補助計畫,實際獲核定補助金額五千萬元(含本數)
以上、一億元以下者,記功二次。
(五)主動提報計畫型補助計畫,實際獲核定補助金額一億元(含本數)
以上,記一大功。
前項辦理敘獎以主動向中央各部會提報競爭型計畫,並獲核定補助之
計畫為主,申請敘獎應檢附向中央申請補助函、計畫書及獲中央核定
函,簽會本府研考處據以審認敘獎事宜。獎勵對象為單位主管(含督
導副主管、秘書、技正)、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
十一、為控管補助經費績效,各單位執行中央計畫型補助款,其實際執行
數、結餘款及執行率計算方式如下:
(一)應執行數:中央計畫型補助款之核定金額。
(二)實際執行數:計畫或工程驗收實際動支中央計畫型補助款結算金額
(含空污費及工管費)。
(三)結餘數:應執行數-實際執行數之金額。
(四)預算執行率:實際執行數/應執行數x100%。
十二、本要點管制範圍為結餘款繳回中央補助單位逾十萬元以上之案件,
各單位執行中央計畫型補助辦理驗收結算時,繳回中央補助款結餘
數超過十萬元以上者,應加會本府研考處辦理檢討管制案件。如有
漏報者,業務主辦人員記申誡一次。
十三、各單位執行中央補助款預算,除不可抗力因素,並經採認非執行單
位所能掌握事項外,相關懲處標準如下:
(一)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但結餘款達十
萬元以上者,由該單位主管口頭告誡,不予懲處。
(二)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申誡一次。
(三)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六十者,申誡二次。
(四)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記過一次。
前項各款懲處標準,衡酌執行數之差異,訂定懲處最高上限如下:
(一)中央補助款核定數一百萬元(含本數)以上、一千萬元以下者,最
重申誡一次。
(二)中央補助款核定數一千萬元(含本數)以上、五千萬元以下者,最
重申誡二次。
(三)中央補助款核定數五千萬元(含本數)以上者,最重記過一次。
本點懲處對象為單位主管(含督導副主管、秘書、技正)、業務主
管及主辦人員。
十四、各單位執行補助款預算過程中,因可歸責於各單位事由,遭中央補
助機關收回或註銷者,主辦單位主管(含督導副主管、秘書、技正
)、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各記過一次。如發生不可抗力因素,經確
實檢討,採行必要且積極作為,並有具體事實證明文件者,得由主
辦單位敘明理由,簽請市長核裁免予懲處。
前項不可抗力因素係指下列情形:
(一)因市議會之決議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法案,致該計畫型補助款
無法據以執行或停辦者。
(二)因中央政策或法令變更、停止或廢止、或因民眾、相關權益人抗爭
影響,致該計畫型補助款無法據以執行或停辦者。
(三)規劃設計期間或施工期間工地範圍內發現古蹟,須依文化資產保存
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致該計畫型補助款無法據以執行或停辦者。
(四)因承包商財務危機或勞資糾紛導致工程停頓,經執行機關積極協調
並從旁予以承包商協助,仍致該計畫型補助款無法據以執行或停辦
者。
(五)受天災、地變及天候等自然環境影響,無法順利施工,致該計畫型
補助款無法據以執行或停辦者。
(六)其他非執行單位所能掌握事項並經簽准者。
十五、本要點第五點及第九點之年度總考核,其獎懲於年度結束後核算辦
理,倘有數項併行獎懲時,依其獎勵及懲處項目,於功過相抵後辦
理獎懲額度。本要點第十點及第十三點之獎懲方式,依個案辦理獎
懲事宜,不予功過相抵。
十六、各有關人員依第五點或第十四點之懲處,如其執行列管計畫時間未
滿六個月者免予懲處。
十七、本要點考核之補助計畫執行效益,由本府相關管考規定辦理獎懲。
十八、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