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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0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衛生局組織規程
民國 97 年 01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基隆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基隆市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本市衛生管理事項。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前項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
級別之醫事人員擔任。

第 四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疾病管制科:傳染病防治、營業衛生管理、外籍勞工健康管理及其他
    有關事項。
二、企劃科:衛生企劃、研考、為民服務、資訊、法制作業、衛生所業務
    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醫政科:掌理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管理、醫療品質管制、緊急醫療救
    護、精神衛生、性侵害防治、家暴防治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藥政科:掌理藥局、藥商、藥物、化粧品管理等事項。
五、保健科:婦幼衛生、癌症防治、中老年病防治、職業病防治、衛生教
    育、社區健康營造、菸害防治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檢驗科:公共衛生檢驗及其他有關事項。
七、食品衛生科:食品衛生、健康食品管理、國民營養及其他有關事項。
八、行政科: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出納及其他不屬各科事項。

第 五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技士、衛生教育指導員、衛生稽查員、科員、技佐、
辦事員及書記。
主管疾病管制、醫政、藥政、保健、檢驗業務之科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
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擔任。

第 六 條
本局設會計科,置會計科長、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人事科,置科長、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八 條
本局設政風科,置科長,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第 久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 條
本局下設市立醫院、慢性病防治所及各區衛生所,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十一 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
,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
行之。
局長辭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第 十二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基隆市政府備查。

第 十三 條
本規程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