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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
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以下
簡稱準歸化國籍證明)徵收行政規費,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本府核發準歸化國籍證明,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第 三 條
準歸化國籍證明污損或滅失申請換發或補發者,依前條規定收費。

第 四 條
準歸化國籍證明規費,依規費法第五條規定,由本府委任戶政事務所徵收
繳庫。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