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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1:0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全市市民安全意外保險自治條例
民國 93 年 06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基隆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照顧本市市民人身安全及減輕因意外造成
死亡、身心障礙之經濟負擔,並為本市市民辦理投保安全意外保險,以保
障民眾生活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凡於保險年度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者 (以下稱被保險人) ,由本府補助其
安全意外保險所需保費並統一辦理投保。


第 3 條
所稱安全意外保險含括意外傷害保險與一般死亡給付。
一、一般死亡給付:凡被保險人於保險 (有效) 期間內發生死亡時,給付
    新台幣貳萬元。
二、意外傷害保險:凡被保險人於保險 (有限) 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
    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因而殘廢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最高保額
    為新台幣壹拾萬元。


第 4 條
本自條例所訂保險給付受益人如次:
殘廢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無法定繼承人時其受益人為本府。


第 5 條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六十日內,由被保險人或法定繼承人,無親屬者由
當地里長或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本府社會局或基隆市榮民服務處 (無家屬
之榮民) ,備齊左列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社政課) 提出申請,
經各區公所將資料送保險公司申請各項保險金給付,並副知本府。
一、一般死亡給付申領: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慰問金申請書。
    受益人身分證明。
二、意外傷害保險申領:
 (一) 身故保險金
      保險金申請書。
      保險單或其謄本。
      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受益人身分證明。
 (二) 殘廢保險金
      保險金申請書。
      保險單或其謄本。
      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殘廢診斷書。
      受益人身分證明。
前項保險金給付,由保險公司審核後逕行撥款於保險受益人,並副知申請
區公所及本府。


第 6 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按年編列預算支應。


第 7 條
本自治條例自九十四年元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