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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93 年 04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服務網絡,提
昇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服務品質,特設置基隆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協助研擬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業務法令與政策。
二、協調有關機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事項之執行。
三、提供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服務網絡工作人員之專業諮詢。
四、協助推展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教育。
五、其他促進家庭和諧、保護被害人權益之有關事項。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教育局局長。
二、本府社會局局長。
三、基隆市警察局局長。
四、基隆市衛生局局長。
五、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共七至十一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得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副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
理會務;置幹事五人由本府相關單位(機關)承辦人員兼任。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主
任委員擔任,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
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應過半數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決議。
第一項會議必要時得邀請非本會委員之本府各機關代表及其他專家學者及
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得依規
定支領出席費。

第 七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 八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