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印鑑登記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基隆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及核發印鑑證明工本費,其金額如下:
一、印鑑登記:每次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二、印鑑證明:每張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印鑑登記,指印鑑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民眾因同一姓氏之書寫方式而更正姓氏,同時辦理印鑑變更登記者,免收
規費。
第 三 條
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規費應隨案繳納。
繳費義務人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事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
體證明,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退還。
第 四 條
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之規費,委由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徵收後,依基隆市
市庫自治條例規定解繳市庫。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