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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巿違法屠宰與斃死畜禽非法流供食用案件查緝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3 月 20 日
立法理由:
說  明:
依據本府102年3月12日第1521次市務會議決議辦理。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市民食用肉品衛生,遏止違法屠
     宰行為及斃死畜禽非法流供食用,聯合執行查緝工作之需要,特訂定
     本要點。


二、為執行畜牧法查緝違法屠宰行為,組成「違法屠宰行為與斃死畜禽非
     法流供食用聯合查緝小組」(以下簡稱查緝小組),查緝小組均以任
     務編組方式組成辦理。查緝小組應定期或不定期巡查轄區,並就違法
     者依法執行查緝工作。

三、查緝小組成員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產業發展處(以下簡
         稱產發處)處長擔任。
    (二)總幹事一人由產發處農林行政科科長擔任。
    (三)幹事十六人由產發處(農林行政科、工商科、市場管理科)、警
         政、衛生、環境保護、都市發展、稅務及各區公所等單位指派適
         當之人員擔任。


四、查緝小組之職責如下:
    (一)受理檢舉家畜禽不在指定屠宰場屠宰及未經屠宰衛生檢查屠體或
         內臟與斃死畜禽非法流供食用案件。
    (二)蒐集家畜禽不在指定屠宰場屠宰及未經屠宰衛生檢查屠體或內臟
         與斃死畜禽非法流供食用案件情報。
    (三)為防範斃死畜禽非法流供食用,必要時依廢棄物清理法進行路檢
         工作。
    (四)依據舉發案件或蒐集情報資料,由總幹事召集小組成員前往查緝
         。
    (五)連繫增員支援執行查緝事宜。
    (六)協調有關機關單位對不在指定屠宰場屠宰及未經屠宰衛生檢查屠
         體或內臟與斃死畜禽非法流供食用之舉發、查緝相關事宜。


五、查緝小組之查緝作業方式如下:
    (一)緝獲不在指定屠宰場屠宰且未經屠宰衛生檢查之屠體、內臟與斃
         死畜禽非法流供食用,其未經屠宰衛生檢查之屠體或內臟與斃死
         畜禽非法流供食用,由產發處依據畜牧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指示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予以銷燬、化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並製作詳實談話紀錄,且當場拍照存證,將相關文件資料一併函
         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並依畜牧法相關規定進行
         處分。
    (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者,應由警察局依規定處罰。
    (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水污染防治法」者,應由環境保護局
         依規定處罰。
    (四)違反「商業登記法」者,應由產發處工商科依規定處罰。
    (五)違反「建築法」者,應由都市發展處依規定處罰。
    (六)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者,應由衛生局依規定處罰。
    (七)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動物保護法」者,應由產發處
         農林行政科依規定處罰。
    (八)有逃漏稅之虞者,應由稅務局依相關規定處罰。
    (九)違反「行政執行法」者,應由各相關權責單位依規定處罰。


六、查緝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查緝小組人員於正常上班時間外執行查緝
     工作時,得選擇支領工作費新台幣五佰元或支領加班費或申請補休假
     。其加班補休事宜依各單位相關規定辦理。


七、各單位指派參與執行查緝工作者,查獲案件有績效,由產發處農林行
     政科於二個月內對現場參與人員以一案次嘉獎一次額度辦理敘獎。另
     違反有關規定者(含經各單位指派無故缺席、遲到),得由產發處農
     林行政科簽報議處。


八、執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外,並由中央主管機關相關補助經費
     項下列支。


九、產發處農林行政科應於查緝結束後,將當日查緝情形填報於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規定之網頁備查。


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