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依據本府102年3月12日第1521次市務會議決議辦理。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市民食用肉品衛生,遏止違法屠
宰行為及斃死畜禽非法流供食用,聯合執行查緝工作之需要,特訂定
本要點。
二、為執行畜牧法查緝違法屠宰行為,組成「違法屠宰行為與斃死畜禽非
法流供食用聯合查緝小組」(以下簡稱查緝小組),查緝小組均以任
務編組方式組成辦理。查緝小組應定期或不定期巡查轄區,並就違法
者依法執行查緝工作。
三、查緝小組成員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產業發展處(以下簡
稱產發處)處長擔任。
(二)總幹事一人由產發處農林行政科科長擔任。
(三)幹事十六人由產發處(農林行政科、工商科、市場管理科)、警
政、衛生、環境保護、都市發展、稅務及各區公所等單位指派適
當之人員擔任。
四、查緝小組之職責如下:
(一)受理檢舉家畜禽不在指定屠宰場屠宰及未經屠宰衛生檢查屠體或
內臟與斃死畜禽非法流供食用案件。
(二)蒐集家畜禽不在指定屠宰場屠宰及未經屠宰衛生檢查屠體或內臟
與斃死畜禽非法流供食用案件情報。
(三)為防範斃死畜禽非法流供食用,必要時依廢棄物清理法進行路檢
工作。
(四)依據舉發案件或蒐集情報資料,由總幹事召集小組成員前往查緝
。
(五)連繫增員支援執行查緝事宜。
(六)協調有關機關單位對不在指定屠宰場屠宰及未經屠宰衛生檢查屠
體或內臟與斃死畜禽非法流供食用之舉發、查緝相關事宜。
五、查緝小組之查緝作業方式如下:
(一)緝獲不在指定屠宰場屠宰且未經屠宰衛生檢查之屠體、內臟與斃
死畜禽非法流供食用,其未經屠宰衛生檢查之屠體或內臟與斃死
畜禽非法流供食用,由產發處依據畜牧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指示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予以銷燬、化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並製作詳實談話紀錄,且當場拍照存證,將相關文件資料一併函
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並依畜牧法相關規定進行
處分。
(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者,應由警察局依規定處罰。
(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水污染防治法」者,應由環境保護局
依規定處罰。
(四)違反「商業登記法」者,應由產發處工商科依規定處罰。
(五)違反「建築法」者,應由都市發展處依規定處罰。
(六)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者,應由衛生局依規定處罰。
(七)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動物保護法」者,應由產發處
農林行政科依規定處罰。
(八)有逃漏稅之虞者,應由稅務局依相關規定處罰。
(九)違反「行政執行法」者,應由各相關權責單位依規定處罰。
六、查緝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查緝小組人員於正常上班時間外執行查緝
工作時,得選擇支領工作費新台幣五佰元或支領加班費或申請補休假
。其加班補休事宜依各單位相關規定辦理。
七、各單位指派參與執行查緝工作者,查獲案件有績效,由產發處農林行
政科於二個月內對現場參與人員以一案次嘉獎一次額度辦理敘獎。另
違反有關規定者(含經各單位指派無故缺席、遲到),得由產發處農
林行政科簽報議處。
八、執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外,並由中央主管機關相關補助經費
項下列支。
九、產發處農林行政科應於查緝結束後,將當日查緝情形填報於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規定之網頁備查。
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