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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辦理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自治條例
民國 88 年 12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自治條例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承辦單位為本府家
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之補助對象為本法第二條所規定之設籍基隆市 (以下簡稱本市
) 性侵害犯罪被害人。

第 四 條
申請人為被害人本人、其配偶、法定代理人及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得
代理申請。

第 五 條
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有相同性質補助者,從優擇一補助。

第 六 條
補助項目:
一、醫療費用。
二、心理復健費用。
三、訴訟及律師費用。
四、緊急生活費用。

第 七 條
醫療費用補助:
一、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外,每人次最高補助新台幣 (以下同) 三
    仟元為限,其範圍含掛號費、驗傷診斷書、其他等類似費用。
二、有特殊藥材、毒藥物檢驗、住院病房差額、伙食等全民健康保險不給
    付費用,得專案申請補助。
本項補助對象除第三條所規定之人外,包括未設籍本市,但目前居住於本
市之性侵害被害人及遭受性侵害之發生地於本市境內之被害人。

第 八 條
心理複健費用補助:
一、於醫療診所就診者,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及衛生主管機關相關醫療收費
    規定辦理。
二、相關福利機構團體治療費用最高補助標準:
 (一) 個別心理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六百元,每次以二小時為上限,
      每人每年最多補助十五次。
 (二) 夫妻或家族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八百元,每次以二小時為上限
      ,每人每年最多補助十二次。
 (三) 心理治療團體費:每小時最高補助八百元,每次以三小時為上限,
      每團每人最多補助十二次。
前項第二款各目補助次數,每人最多補助以三年為限。

第 九 條
醫療、心理復健費用補助申請方式:
一、為維護及確保被害人之權益,得由特約醫療院所以掛帳方式按月檢附
    申請書及醫療費用明細表向本中心申請。
二、被害人在未具有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採自行付費方式,得檢附申請書
    、驗傷診斷書影本、戶籍謄本及收據正本向本中心申請。

第 十 條
律師費用補助:
一、內容及標準:
 (一) 每案警偵訊及每審律師補助費用最高以五萬元為限。
 (二) 每案每時律師諮詢費用最高三仟元為限。
 (三) 每案每次律師撰狀補助費用最高補助最高八仟元為限。
二、申請方式:以申請書、戶籍謄本、委任狀影本及律師費收據正本向本
    中心申請。
前項第一款各目間如有競合,以第一目為補助上限。

第 十一 條
訴訟費用補助:
一、內容及標準:
 (一) 每案第一審訴訟費用最高以二萬元為限。
 (二) 每案第二或第三審訴訟費用最高以三萬元為限。
二、申請方式:以申請書、戶籍謄本及訴訟費用收據正本向本中心申請。

第 十二 條
緊急生活補助:
一、內容及標準:依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為補助標準,申請以一次為限
    ,最高補助三個月。
二、申請方式:以申請書、戶籍謄本及社工員調查報告向本中心申請。

第 十三 條
申請補助項目有繼續之性質者,申請人於補助條件喪失時,應即通知本中
心,停止補助。

第 十四 條
申請人以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者,應依法追究其一切法律責任。

第 十五 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經費百分之七十依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三十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配合辦理。

第 十六 條
依第十二條申請緊急生活補助者,本府另依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
倍以上二點五倍以下,增加補助二個月,所需經費由本府自籌財源辦理。

第 十七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