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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教師研習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99 年 04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說  明:
一、本案業經本府98年12月16日第1373次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在案。
二、旨揭辦法電子檔得於本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http://www.center.kl.edu.tw/)/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區(序號543)下載。
三、另廢止「基隆市教師研習中心場地借用管理要點」(本府93年3月9日基府教輔貳字第0930025131號函公告)。
四、檢附旨揭辦法乙份。
法規內容:

第 1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教師法」第廿一條、「師資培育法」第
十六條以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第四條之規
定,提供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中小學教師研習、觀摩、實驗、研究、諮
詢等在職專業成長的空間,以提升本市中小學教育品質,設立基隆市教師
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加強本中心場地之使用管理,特訂定本
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場地係指本中心下列教室:
一、一樓:109階梯教室       102會議室     107.108會議室
    二樓:206多功能會議室   201.202教室
    三樓:307多媒體教室     303電腦教室
二、各場地使用費用如附表。

第 3 條
前條所列之場地教育處暨所屬之學校得申請使用;凡機關、人民
團體、個人所舉辦之活動,合於下列各條款之一者,得向本中心申請租借:
一、舉辦有關教師進修講座,提供教師進修活動者。
二、舉辦具教育性質之學術研討會、座談會,有關教育資訊研究者。
三、舉辦有教育意義之文化交流活動,有助於教育文化推廣者。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各種研習或活動。

第 4 條
申請者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本中心得令
其停止使用 ,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一、違反政府法令、政策者。
二、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與他人使用者。
三、活動內容有違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者。
四、活動內容有損本中心建築與設備者。
五、違反本辦法各條規定事項者。
六、其他經本中心認為不宜使用者。

第 5 條
本中心各場地租借使用時間如下:
一、上午8時30分至12時。
二、下午1時30分至5時。

第 6 條
前項規定時間如有特殊情形經本中心同意得延長之。
欲租借本中心各場地以預約日起3個月內有效 ,並於預約時繳清費用始生
效力。如中途無故放棄使用,已繳交費用概不退還,如和教育處和所屬之
學校時間相衝突,以後者為優先。

第 7 條
租借本中心場地須於活動一週前辦妥申請手續,一次繳清各項費用,逾期
或放棄使用者,其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形者得退還繳納費
用之半數或全數:
甲、使用人因特殊事故無法使用,並於原登記使用前7天通知中心者,得
    退還已繳費用之半數。
乙、因不可抗拒之事由(如風災、水災、地震、空襲等)致使無法使用者
    ,得退還費用之全部。

第 8 條
申請者如需事先布置,應配合本中心場地空檔時間辦理。如需使用本中心
原有設備時應先與本中心協調並於申請時註明。

第 9 條
申請者使用本中心場地不得恣意移動本中心設施及損毀其建築,如有損壞
設施及建築者,應負修復或損害賠償之責。並且於使用場地時不得私自另
外接裝照明或電器設備。

第 10 條
本中心配合人員加班時間之加班費由借用者支付。場地使用期間安全維護
、傷患急救及公共秩序、人員意外保險及汽機車及停放,均應由申請者自
行負責。

第 11 條
本中心各場地人數限制如下:
一樓109階梯教室:100人   102會議室:20人   107.108會議室:35人。
二樓206多功能會議室:80人   201.202教室:40人。
三樓307多媒體教室:24人     303電腦教室:80人。

第 12 條
申請及租借場地應維持場地清潔,申請者應於活動結束1小時內將場地打
掃乾淨並恢復原狀,由本中心人員檢查完畢後方得離去。

第 13 條
經費之收支,依「預算法」暨「縣(市)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相關規
定辦理。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