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設籍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身
心障礙鑑定市民依法申請異議複檢之權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依權責交付基隆市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會同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及本府社會處(以下簡稱社
會處)辦理異議複檢之申請。
三、身心障礙鑑定者異議複檢,係指被鑑定者針對原鑑定類別、鑑定向度
及障礙等級結果不服時,經審查符合程序者,得依本要點申請異議並
依本要點重新鑑定,但以一次為限。如屬身心障礙證明之個人基本資
料或ICD診斷之登載內容有誤者,非本要點受理之態樣。
四、申請人須檢附本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鑑定結果之公文、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近三個月內一吋
半身照片三張,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五、區公所於受理申請時,應依程序審查下列事項:
(一)申請文件(含公文、身分證明影本、照片)齊備。
(二)異議事項以障礙類別、障礙向度、障礙等級為限。
(三)於法定效期內提出(以公文送達次日起三十天內)。
六、申請人無法補齊文件或異議事項超出受理範疇及逾期申請者,區公所
應不予受理,申請人應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七條第二項
規定辦理重新鑑定。
七、區公所審核受理之異議複檢案件,應將申請人資料鍵入「衛生福利部
社會及家庭署全國身心障礙者福利資訊整合平台」(以下簡稱身障資
訊平台),列印「身心障證明申請表」由申請人簽名,並同時簽署「
基隆市身心障礙鑑定者異議複檢申請聲明書」(如附件)。
八、區公所將申請人身分證影本、照片及空白「基隆市身心障礙鑑定表」
及完成簽署「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及「基隆市身心障礙鑑定者異議
複檢申請聲明書」一併裝訂加蓋騎縫章後,檢送衛生局辦理重新鑑定
事宜。
九、衛生局收到異議複檢申請案件,應向社會處調閱申請人「身心障礙鑑
定報告」副本,以確認申請人原鑑定結果。
十、衛生局檢附前開各項申請資料,函請申請人原指定鑑定醫院辦理重新
鑑定事宜,並副知申請人等候指定鑑定醫院通知,排定重新鑑定時間
。
十一、指定鑑定醫院接獲異議複檢案件時,應由同一位鑑定醫師與鑑定人
員執行異議複檢之鑑定作業,指定鑑定醫院如遇特殊情形(如原鑑
定醫師或人員離職),應以書面向衛生局敘明無法由同鑑定人員執
行之原因,經衛生局核備後以同科別醫事人員執行之。
十二、申請人應配合指定鑑定醫院安排之時間,赴醫院進行鑑定作業,依
規定先行支付百分之四十鑑定費並妥善保存指定鑑定醫院開給之收
據。異議成立時,申請人得憑該收據向指定鑑定醫院申請退費,異
議不成立時,該收據由申請人收執,並不得向本府各相關單位申請
退費或補助。
十三、重新鑑定之時間,應安排在案件送達指定鑑定醫院次日起三十天內
完成。
十四、指定鑑定醫院完成鑑定作業時,應在身心障礙表第十八頁鑑定相關
事項記載註明本次鑑定結果與前次鑑定結果是否一致。如二次結果
為不一致時,應敘明不一致之處與簡述造成不一致的原因。
十五、指定鑑定醫院依規定將鑑定資料詳實登載於身障資訊平台並將申請
人身心障礙鑑定表、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完成用印後函送衛生局審查
。
十六、衛生局收到指定鑑定醫院送審案件時,應逐一比對本次鑑定之障礙
類別、向度與障礙等級與原鑑定結果,以核定身心障礙鑑定之異議
是否成立。
(一)異議成立:本次鑑定之障礙類別、向度與障礙等級其中之一與原鑑
定結果不一致者。
(二)異議不成立:本次鑑定之障礙類別、向度與障礙等級與原鑑定結果
全數一致者。
十七、衛生局應將異議結果以公文復知申請人,並副知社會處與指定鑑定
醫院以辦理後續。
十八、申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衛生局得退回異議複檢申請案並結案
,申請人不得再以異議複檢提出重新鑑定之申請: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回原指定鑑定醫院重新鑑定者。
(二)拒絕支付百分之四十鑑定費者。
(三)經指定鑑定醫院二次通知,申請人均未依約定時間,赴指定鑑定醫
院完成重新鑑定作業,由指定鑑定醫院將申請案退回衛生局者。
十九、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