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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5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說  明:
依據本府102年1月22日第1516次市務會議決議辦理。
法規內容:

一、為促進基隆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人員出
    國所獲資訊廣泛流通,便利公眾共享,特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
    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以政府經費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實習及其他公
    務有關活動之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除屬機密性質外,應依
    照本要點之規定提出出國報告。


三、為強化出國報告公開及利用,各機關奉核定出國人員之名冊,人事
    單位應每月彙整送各機關專責人員,將出國人員資料登錄於本府公
    務出國報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資訊網,網址:
    http://report.klcg.gov.tw/OpenFront/RobtaFront/index.jsp)。


四、各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使用資訊網,登錄本機關主辦之出國計畫相
    關資料,並統籌出國報告之審核、追蹤等管理事項。


五、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出國報告撰寫,並於完成後
    將紙本報告一份連同審核表送交本府研考處,依據行政程序逐級審
    核後交出國主辦單位將出國報告電子檔傳送至資訊網,完成登錄出
    國報告相關作業。前揭登錄作業,應於出國人員返國之日起三個月
    內完成。


六、各機關審核出國報告,應依據出國報告審核表(附件二)項目辦理
    ,並將經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簽章之審核表掃描上傳至資訊網。
    出國人員應依審核結果,修正出國報告相關資料,再行依行政程序
    陳核。


七、考察、進修、研究、實習類別之出國報告,其內容架構應涵蓋目的
    、過程、心得及建議等要項,並依據出國報告電子檔規格(附件一
    )辦理。
    其他類別出國報告,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出國報告
    提要表(如附件三)提送基隆市政府審核;經審定其內容具參考價值
    ,可供公眾使用者,得依前項作業方式辦理。


八、各機關審核出國報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還出國人員修正:
(一)不符原核定出國計畫。
(二)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
(三)內容過於簡略或未涵蓋第七點所規定要項。
(四)抄襲相關資料之全部或部分內容。
(五)引用相關資料未註明資料來源。
(六)未依第六點規定登錄及傳送資料或全文電子檔案不符第七點規定格
    式。

九、各機關就出國計畫,得辦理出國報告知識分享。

十、出國報告經審核後依第八點規定發還修正者,出國人員應依審核結
    果,於十五日內修正出國報告,再行依第五點所定行政程序陳核,
    並於資訊網補正電子檔資料。


十一、組團出國執行同一出國任務者,出國報告得共同署名提出;出國
      計畫相關資料之登錄及出國報告之追蹤、審核,由計畫主辦機關
      統籌處理。
      出國報告本文除應含「目的」、「過程」、「心得及建議」外,
      應總結提出可學習採行之事項,並依附件四格式提報本府列管,
      並於下次陳提出國計畫出國前填報採行事項辦理情形(如附件五
      ),陳報本府審查。
      前項列管及審查作業秘書單位為本府研考處。


十二、出國人員返國後如未能依第五點規定提出報告書,於未繳交前,
      不得再行核派出國;經催辦二次以上未繳交,而無正當理由者,
      得簽報議處。


十三、出國報告著作財產權歸屬中華民國,其管理由計畫主辦機關負責
      。但有例外情形者,應於資訊網提要資料內載明。


十四、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