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基隆市為辦理二行程機器腳踏車(以下簡稱二行程機車)汰舊補助業務,
以防制空氣污染,特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第 3 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為施行日前,車籍屬於基隆市之二行程機車車主,且符
合下列各款條件者為限:
一、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廠之二行程機車。
二、民國九十八年度或九十九年度報廢回收之二行程機車,且於報廢當年
度或前一年度曾實施機車排氣定期檢驗。
三、完成車體回收手續。
四、未曾接受政府其他相關淘汰車輛補助者。
第 4 條
申請補助者應於本辦法施行期間內提出申請(以環保局收件戳章日期及時
間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第 5 條
每輛二行程機車補助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第 6 條
二行程機車補助上限為五百輛,額滿即停止補助(以環保局收件戳章日期
及時間為 補助順序),若本補助經費遭刪減,將依刪減比例調整補助上
限。
第 7 條
申請補助者應將二行程機車交予環保局登記核可之廢機動車輛回收商回收
,並檢具下列文件,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一、淘汰老舊二行程機器腳踏車補助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如附件)
。
二、車主身分證、公司登記證、商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等證明文件影
本。
三、機車報廢或繳銷異動證明。
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第三聯車主存查聯)證
明文件影本。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各證明文件之內容、簽名及核章應清晰可辨。
第 8 條
申請表不合格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經環保局通知,申請人
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
成補正者,環保局應駁回其補助之申請。
第 9 條
申請補助案經審核通過者,由環保局依其申請表所載之受款人及撥款方式
辦理撥款作業。
以電匯撥款者,依申請人檢附之車主存摺封面影本所示金融機構(中華郵
政)帳號辦理,並自補助款內扣除電匯手續費;以支票撥款者,依申請表
所載之寄送地址雙掛號寄發,並自補助款內扣除郵資;親自領取者於審核
通過後攜帶證明文件及私章至環保局領取。
第 10 條
申請補助者如提供不正確資料、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補助款者,撤
銷其補助,並追繳之;若已核撥之補助案,於事後查明不符本辦法之規定
者,應撤銷其補助,並追繳之。
第 11 條
公務機關之車輛不適用本辦法。
第 12 條
本辦法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