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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失能老人日間照顧服務個案收托費用補助標準
民國 103 年 02 月 07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失能老人改
善其生活品質,促進人際互動、增進其身心功能之維護並鼓勵失能老人
使用長照十年日間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特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
九條規定,訂定本補助標準。

第 二 條
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或未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但經專案同意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本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為輕、中度失能者(含六十五歲以上
    老人、五十五歲以上山地原住民、五十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或
    經工具評估僅 IADLs 失能(五項評估標準中須具三項失能)且獨居
    之老人;重度失能者應視機構是否具備收託能力而定。
二、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醫院、精神專科醫院診斷為失
    智症,並載明CDR評估為一至二分者;但經工具評估日常生活活動
    功能(ADL)尚屬良好者,不得同時使用其他長照十年計畫補助項目
    及同時領取本市其他照顧服務補助(如:居家服務、中低收入老人
     特別照顧津貼)。

第 三 條
本服務每日補助單價及每月補助額度依補助對象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失能
程度訂定如下:
一、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一點五倍者每日補助
    單價七百三十七元、家庭總收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
    一點五倍至二點五倍者每日補助單價六百六十四元、一般戶每日補
    助單價五百十六元。
二、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一點五倍者每月補助
    上限:輕度失能者四千五百元、中度失能者九千元、重度失能者一
    萬六千二百元。
三、家庭總收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一點五倍至二點五倍
    者每月補助上限:輕度失能者四千五十元、中度失能者八千一百元
  、重度失能者一萬四千五百八十元。
四、一般戶每月補助上限:輕度失能者三千一百五十元、中度失能者六
   千三百元、重度失能者一萬一千三百四十元。

第 四 條
每月交通費補助額度上限為一千二百元,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僅使用本服務每月達十五日以上(以下簡稱純月託)且實際使用交
    通工具者始得領取交通補助。
二、已領取本條交通費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長照十年計畫─中度、
    重度失能老人交通接送服務」之補助。

第 五 條
補助額度內容依補助對象使用本服務之方式區分為下列僅使用本服務及
本服務與居家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交互使用兩種(詳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
一、僅使用本服務:
  (一) 每月補助額度依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規定。
  (二) 每月交通費補助依第四條所規定。
  (三) 每月使用本服務未達十五日以第三條第一款每日補助單價補助之。
  (四) 本服務使用未達一日者不予補助。
二、本服務與居家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交互使用者得於補助額度內交互
    使用。計算方式依核定補助之時數額度,扣除居家服務使用之時數
    ,乘以各福利身分別補助單價,再除以本服務每日補助單價,即換
    算購買日間照顧之日數(取其整數)。

第 六 條
本補助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