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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
立法理由:
說  明:
本要點業經本府102年3月26日第1523次市務會議決議通過函頒實施。
法規內容:

一、為推展家庭教育業務,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特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及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
    ;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由主任委員聘請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
    共同組成之。其中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就學者專家、家庭教育學
    習機構、弱勢族群與政府機關代表聘(派)兼之,委員任期二年,期
    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因
    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遺缺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就本市家庭教育中心派兼之,負責
    辦理本會相關行政業務。


六、本會以每年召開二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
    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代
    理人;如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七、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如相關主管單位、機構或團體代
    表兼任之委員,因故未能親自參加,得指派代表參加,其指派之代表
    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席說明或報告、討論及提
    供意見。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