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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綜理本市客家事務,特設基隆市政府客家
    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廿一人,其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市
    長任命兼任之,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三、本會委員由市長分別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熟稔並熱心客家事務之主管或相關人員。
(二)客家社團代表。
(三)熱心客家事務之專家、學者代表。
(四)對客家文化及教育有貢獻之人士。
    委員任期為三年,連聘得連任,任期內因故出缺補聘者,其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為止。


四、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客家事務政策之規劃與研究發展。
(二)客家文化之保存、客家語言之發展、客家禮儀之研究、客家傳統民俗
      推動事項。
(三)客家語言人才之培育、客家藝文創作與客家社團輔導等事項。
(四)國內外客家事務合作與交流事項。
(五)本會文書、檔案、資訊、法制、研考、事務等事項。
(六)其他有關客家事務之事項。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至三人,由市長就本府現職人員任命派兼
    之。


六、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為無給職。

七、本會委員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
    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如副
    主任委員亦不能出席時,則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八、本會所需費用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或中央補助經費支應。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