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國民中學學生擴大免試升學高中職及五專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8 月 10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降低學生升學壓力,輔導學生適性發展
    ,依據教育部98年9月4日函頒「擴大高中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
     」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參加對象如下:
(一)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所屬公私立國民中學(含高中附設國中部)該
    校該學年度應屆畢業之九年級學生。
(二)符合「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之規定。

三、 本府應成立「免試升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
     十一至十七人:
     以本府教育處長為召集人,副處長為副召集人,學管科科長為執行
     秘書,並應含下列代表:
(一)公、私立高中職校長代表。
(二)教師或教師會代表。
(三)家長會組織代表。
(四)其他代表。

四、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督導本市公、私立國中成立「免試升學工作小組」。
(二)研擬本市公、私立國中在校表現成績採計參考模式。
(三)審核本市公、私立國中訂定之擴大免試升學高中職及五專作業要點。
(四)督導本市公、私立國中免試升學申請作業。
    各國中應成立「免試升學工作小組」,辦理各項免試入學作業事宜
    ,並研訂各校學生擴大免試升學高中職及五專作業要點。
    各國中「免試升學工作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教務主任擔任總
    幹事,其成員應包含處室主管、教師或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

五、免試入學之入學模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區登記模式如下:
    1.依人口分布及教育資源共同協商,規劃高級中等學校之學區。
    2.國民中學畢業生依其所屬學區,辦理登記入學。
    3.學生登記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按其志願序採抽籤或依設籍時間
      長短等方式辦理入學。
(二)國民中學薦送模式如下:
    1.各高級中等學校得依各招生區內各國民中學畢業班數或人數,按
      比率提供各國民中學免試入學名額,並得依歷年就讀該校人數調
      整其名額。
    2.本委員會應訂定各國民中學薦送學生之原則。
    3.各國民中學應依前目原則規定,參酌社區關聯、性向探索、學生
      志願次序或在學各項學習表現等項目,薦送學生。
    4.學生申請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各國民中學得採計在校學習表現
      或辦理抽籤等方式,決定薦送人選。
(三)學生申請模式如下:
    1.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各類科得提供部分或全部名額供國民中學畢
      業生申請入學,各校並得訂定三項以下之申請條件。
    2.高級中學體育班、科學班、實驗班、藝術才能班、職業學校各類
      科得提供免試入學名額,供具特殊才能或競賽成績優異之學生免
      試入學。
    3.國民中學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訂定之申請條件及時程,依性向、
      興趣及申請條件向各招生區之招生委員會主動提出申請。
    4.高級中等學校採書面審查方式審核申請名單,並決 定錄取學生
      名額。
    5.學生申請人數超過招生名額,且申請條件相同時,得辦理面談或
      以抽籤方式,決定錄取學生名額。

六、各種入學方式之招生名額比例如下:
(一)免試入學及申請入學:
    1.各公立高級中學:占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以上。
    2.各公立職業學校:占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以上。
    3.各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以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二)甄選入學: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招生名額辦理。
(三)登記分發入學:依核定招生名額扣除免試入學、甄選入學及申請入
    學之名額。
    前項免試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申請入學、甄選入學或
    登記分發入學之名額。
    第一項申請入學或甄選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登記分發
    入學之名額。
    參加免試入學、甄選入學或申請入學獲錄取,並向錄取學校完成報
    到手續之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提出放棄錄取資格聲明後
    ,始得參加本辦法規定辦理之其他入學方式。

七、作業期程如下:
(一)每學年度上學期十二月公布辦理國中學生擴大免試升學高中職之期
    程表。
(二)每學年度上學期十二月公布「在校表現成績採計參考模式」,供各
    國中參考辦理。
(三)次年一月前完成審核各國中擴大免試升學作業要點。
(四)次年三月督導各校辦理免試升學薦送申請作業,並處理申訴及再申
    訴案件。
(五)次年五月檢討該學年度免試升學辦理情況。
    前項各作業期程,得配合教育部及招生區委員會公布之作業期程適
    時調整之。

八、申訴方式如下:
(一)各校應於作業要點中明訂申訴作業流程。
(二)學生如對學校申訴決定結果不服,可向本府提出再申訴,本府將針
    對學校處理流程之合法性進行審查。如各校未依本實施要點及該校
    作業要點辦理,本府得要求學校重新做成決定。

九、本要點奉核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