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基隆市市立高級中學組織編制,
特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及高級中學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 二 條
市立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
第 三 條
市立高級中學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三處、輔導工作委員會、圖書館、
人事室及會計室。
第 四 條
市立高級中學各處分別置主任一人,各組分別置組長一人;總務處各組組
長由職員專任外,餘均由教師兼任。
第 五 條
市立高級中學處以下設組,其設置規定如下:
一、教務處:未滿二十班者,設教學設備、註冊、試務、實驗研究等組;
二十班以上者,設教學、註冊、設備、試務、實驗研究等組。
二、學生事務處:未滿二十班者,設訓育、體育衛生、生活輔導等組;二
十班以上者,設訓育、生活輔導、社團活動、體育運動、衛生保健等
組。每班各置導師一人。
三、總務處:設文書、事務、出納等組。
第 六 條
市立高級中學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輔導教師
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充任之,得酌減授課時數四小時。每十五
班(含十五班以下)置輔導教師一名,其餘數達六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校長應就輔導教師中聘兼一人為主任輔導教師。
輔導工作委員會下分組辦事,未滿二十班者,設輔導組,二十班以上者設
輔導、資料等組;設有特殊教育班者,得依特殊教育類別增設各組。各組
置組長一人,均由專任教師兼任。
第 七 條
市立高級中學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由專業人員擔任,必要時得就具有專業
知能之專任教師中聘兼,其下分組辦事。未滿二十班者設讀者服務、資訊
媒體等組;二十班以上者設讀者服務、資訊媒體、採訪編輯等組。各組組
長均由教師兼任。
第 八 條
市立高級中學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其編制依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有關
法規辦理。
第 九 條
市立高級中學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人員,其編制依主計員額設置有
關法規辦理。
第 十 條
市立高級中學置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編制員額依教育部所訂之「高級
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員額設置基準表」及「護理教師員額設置基準表」
規定辦理。
第 十一 條
市立高級中學教師員額依以下規定:
一、普通班國中部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九班增置教師一人,最多增置七
人;高中部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四班增置教師一人,最多增置十五
人。
二、特殊教育班及實驗班每班置教師三人。
第 十二 條
市立高級中學依規模大小置護理師(或護士)、營養師、幹事、助理員、
佐理員、管理員、書記;六班以下置幹事二人,每增滿六班,增置一人,
最多以增置十人為限。
第 十三 條
市立高級中學應依本準則,擬定教師及職員員額編制表,報本府核定後實
施。
第 十四 條
市立高級中學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校訂定,報本府備查後實施。
第 十五 條
本準則自八十九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