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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93 年 12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基隆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
    稿之審查。
二、關於開發單位所送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之審查。
三、其他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之建議與審查。

第 三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市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會務並得承主任委員之命代理行使職權,由本市副
市長兼任,執行幹事一人,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會務有關
事務,由本市環境保護局承辦課課長擔任,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市環境保護
局承辦課承辦員兼任。

第 四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基隆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有關單位代表三人,由本市環境保護局局長、本府都市
發展局局長、海洋發展局局長擔任,其餘十人由主任委員就其具有環境影
響評估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遴聘。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
續聘。

第 五 條
本會開會前,得經主任委員核可後由執行幹事徵詢若干委員、專家學者及
相關機關、團體意見,俾分析彙整初審意見提報本會審查。必要時,並得
召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本會審查。
前項初審會議之主席,由主任委員指派或由參與初審會之委員互選之。

第 六 條
本會以每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
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為主席或
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開會時並得邀請開發單位、有關機關或學者專家
列席。
本府為開發單位時,會議主席由府外委員互選之。

第 七 條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定。
前項會議,第四條之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第 八 條
目的事業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目的事業業主管機關委員應迴避表決
。本會委員審查各開發計畫時,與該計畫有利害關係之委員亦應自行迴避


第 九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審查
費,所需經費由本市環境保護局編列年度。

第 十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