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基隆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基隆市政府為辦理殯葬業務及協助民眾處理喪葬事宜,設基隆市立殯葬管
理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受基隆市政府民政處之督導,綜理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墓政組:辦理埋葬、遷葬及公墓、納骨塔之管理維護、墓區之勘查及
巡查等業務。
二、殯儀組:協助民眾處理一般殯儀工作,辦理有關殯儀、火葬等業務。
第 5 條
本所置組長、組員、佐理員及辦事員。
第 6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基隆市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基隆市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兼
辦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基隆市政府備查。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