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市屬各級學校教師工作權益,特
依據「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市屬各級學校教師遇減班而有超額時,應依各校所訂之「超額教師處理原
則」擬具超額教師介聘名冊,由學校於辦理超額教師介聘乙週前,專案函
報本府申請介聘他校,並同時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三、各校超額教師處理原則,得依下列方式辦理,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報本府
核備後實施:
(一)以教師自願申請介聘他校者為優先,如自願申請介聘他校人數超過其超
額人數時,依在校服務資積最高者優先排序。
四、減班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以當年其他同教育階段學校所提供市內介聘
教師缺額,優先選塡志願,經所選擇服務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
後,由校長聘任之。
超額介聘完成後,提供缺額之學校若非因教師介聘、退休、離職、增減班
等情事致新增缺額,而有刻意隱匿缺額之情形,本府依法懲處失職人員。
五、基於保障市屬各級學校教師工作權益,超額教師如無「教師法」第十四條
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所選擇服務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對其聘任
應予通過。
六、業經以減班超額介聘他校服務之教師,除經本人同意外,三年內不得再列
為超額教師處理,以安定其生活。
七、因減班超額介聘他校服務之教師,於下一學年度仍可參與本市或外縣市介
聘,不受同一學校教學滿四學期以上之限制,其原超額學校之積分,得於
申請本市或外縣市介聘時合併計算,惟以申請計算一次為限。
八、各校對於教師員額核算應求精確,業經申請本府處理超額教師介聘完成,
二年內(含當年度)又復有該科教師缺額時(不包含代理兵役缺教師),
乃以超額介聘完成者返回該校為第一優先,原校不得拒絕。
超額介聘完成後,超額學校若非因教師介聘、退休、離職、增減班等情事
致新增缺額,而有刻意隱匿缺額之情形,本府依法懲處失職人員。
九、各學年度減班超額教師無缺額可供介聘時,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由減班學校專案報府核准後留用之,並由本府依各校需求及參考超額
教師意願,分派至他校一學年以上(含)商借、編餘、留職停薪等缺服
務,該缺則免聘代理教師。
(二)留用之教師,得由本府統籌指派辦理專案、教學研究、課程發展、支
援課務或行政等工作;無留用意願之教師,則由原校依教師法第十五
條規定辦理。
(三)各級學校教師出缺時,其缺額由本府留用之教師名冊內優先介聘,未
經核准學校不得另行招考新聘教師。
十、本府處理市屬各級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以每學年度辦理ㄧ
次為原則。
十一、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