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基隆市市立高級中學(以下簡稱
高級中學)組織編制,特依據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十
一條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 二 條
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
第 三 條
高級中學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輔導四處及圖書館。
第 四 條
高級中學處、館以下設組,其設置規定如下:
一、教務處:未滿二十班者,得設教學設備、註冊、試務、實驗研究等組
;二十班以上者,得設教學、註冊、設備、試務、實驗研究等組。
二、學生事務處:未滿二十班者,得設訓育、體育衛生、生活輔導等組;
二十班以上者,得設訓育、生活輔導、社團活動、體育、衛生等組。
每班各置導師一人。
三、總務處:得設文書、庶務、出納等組。
四、輔導處:未滿二十班者,得設輔導組,二十班以上者得設輔導、資料
等組。
五、圖書館未滿二十班者得設讀者服務、資訊媒體等組;二十班以上者得
設讀者服務、資訊媒體、技術服務等組。
高級中學有附設國民中學部者,其組織及員額編制仍適用國民中學班級編
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標準辦理。
高級中學得於組別總數內依學校特色及實際需要調整組別名稱。
高級中學設有國民中學部者,其班級數以國、高中合併計算。
第 五 條
高級中學置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編制員額依教育部所訂之「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員額設置基準表」及「護理教師員額設置基準表」規定
辦理。
第 六 條
高級中學教師員額依以下規定:
一、高中部普通班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四班增置教師一人,最多增置十
五人;普通班國民中學部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九班增置教師一人,
最多增置七人。
二、特殊教育班、實驗班、原住民藝能班及體育班每班置教師三人。特殊
教育班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
用辦法規定辦理;原住民藝能班依高級中等學校申請設置原住民藝能
班實施要點辦理;體育班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規定辦
理。
三、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依學生輔導法辦理。
四、教師兼處室主任之教師員額得增置二人至四人。
第 七 條
高級中學兼行政職務人員規定如下:
一、高級中學得置秘書一人,由校長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二、教務處、學生事務處及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除總務處主任得由教師
兼任或職員專任外,其餘均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其所屬各組,
除總務處之組長由職員專任、學生事務處負責生活輔導業務之組長得
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或由職員
專任。
三、輔導處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輔導教師聘兼之。其組長由校長遴
選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聘兼之。
四、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人員專任,必要時得
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其組長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
第 八 條
高級中學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編制依
人事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高級中學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其編制依主計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高級中學依規模大小置護理師(或護士)、營養師、幹事、助理員、佐理
員、管理員、書記;六班以下置幹事二人,每增滿六班,增置一人,最多
以增置十人為限。
高級中學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置專任運動教練。
第 十一 條
高級中學應依本準則,擬定教師及職員員額編制表,報本府核定後實施。
第 十二 條
高級中學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校訂定,報本府備查後實施。
第 十三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