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市屬各級學校教師工作權益
,特訂定本要點。
二、市屬各級學校教師遇減班、停招、減招、停辦及裁併校等原因,扣除
退休、辭職、資遣、遷調及其他異動人員,仍超出法定編制員額之教
師,應依各校所訂之「超額教師處理原則」擬具超額教師第一次介聘
名冊,由學校於辦理超額教師介聘乙週前,專案函報本府申請介聘他
校,並同時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三、各校教師之超缺額以全校總額數為基準。
四、超額教師之認定處理,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由各校依下列方式訂定
處理原則,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報本府核備後實施:
(一)市立高中及國民中學:
1.超額學校應於編制員額內自行調整容納後,就超額教師人數,分類、
科或領域列冊介聘。
2.缺額學校應依學校需求,分類、科或領域提報名額以供第一次介聘。
3.倘全市無適當缺額可供介聘時,超額學校應就校內總教師人數(含類
、科或領域)進行估算,進行適當之課務調配;再依缺額學校之開缺
類、科或領域教師,提列第二次超額名冊,優先輔導介聘缺額學校。
(二)國民小學:各校應依規定計算確認教師總額是否超額,如有超額,
則依一般教師、特教教師、英語專長教師分別計算超額人數。
(三)經本府特教班區域平衡調整減班之超額教師,則優先調入有特教教
師缺額之學校。
(四)以教師自願申請介聘他校者為優先,如自願申請介聘他校人數超過
其超額人數時,依在校服務資積最高者優先排序。
(五)如無教師自願調動者,經校務會議通過由超額類、科、領域教師中
依其在校服務資積最低者排序介聘他校。
(六)當年度已核定有案之服兵役、公假一年以上、留職停薪之教師,不
列入超額員額內核計,惟若即將屆滿復職並於新學年之始(八月一
日)即可復職者,列入超額員額內處理。
(七)商借至教育部及教育處之教師,其年資應併入在校年資計算。
(八)普通班教師轉任專任輔導教師,後因減班回任普通班教師,其年資
得合併計算。
前項資積計算方式由各校自行訂定,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適用,其中育
嬰及義務役之留職停薪年資,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規定予以採計
。
五、學校併為分校之當年度,教師可選擇依本要點以超額方式優先介聘他
校,或自願調入本校任課(職),分校任職年資併入本校計算;下年度
起,本校及分校超額教師分開採計。
裁校之當學年度視為該校全員超額,並依基隆市國民中小學整合發展
實施要點優先處理。
六、缺額學校應詳實提供各類、科或領域教師所有缺額,供超額教師優先
選填志願,經所選擇服務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後,由校長
聘任之。
超額介聘完成後,缺額學校若非因教師介聘、退休、離職、增班等情
事致新增缺額,而有刻意隱匿缺額之情形,本府依法懲處失職人員。
七、基於保障市屬各級學校教師工作權益,超額教師如無「教師法」第十
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所選擇服務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對其聘任應予通過。
八、經以超額介聘他校服務之教師,除經本人同意外,三年內不得再列為
超額教師處理,以安定其生活。
九、因超額介聘他校服務之教師,於下一學年度仍可參與本市或外縣市介
聘,不受同一學校教學滿四學期以上之限制,其原超額學校之積分,
得於申請本市或外縣市介聘時合併計算,但申請計算以一次為限。
十、各校對於教師員額核算應求精確,業經申請本府處理超額教師介聘完
成,二年內(含當年度)再有該科教師缺額時(不包含代理兵役缺教
師),以超額介聘完成者返回該校為第一優先,原校不得拒絕。
超額介聘完成後,超額學校若非因教師介聘、退休、離職、增減班情
事致新增缺額,如有刻意隱匿缺額之情形,本府依法懲處失職人員。
十一、各學年度超額教師無缺額可供介聘時,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由超額學校專案報府核准後留用之,並由本府依各校需求,統籌分
派至商借、編餘、留職停薪等缺服務,該缺則免聘代理教師。
(二)本府得指派留用之教師辦理專案、教學研究、課程發展、支援課務
或行政等工作。無留用意願之教師,則由原校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
定辦理。
(三)各級學校教師出缺時,其缺額由本府留用之教師名冊內優先介聘,
未經核准學校不得另行招考新聘教師。
十二、本府處理市屬各級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以每學年度辦
理一次為原則。
十三、本市公立幼兒園編制內有給職專任之教師,準用本要點規定。
十四、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