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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招考清潔隊員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公平、公開進用清潔隊員,
    以杜絕關說,提昇素質,特訂定招考清潔隊員作業要點(以下簡稱
    本要點)。


二、本局編制內隊員出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報名資格如下:
(一)報名日起算前四個月設籍基隆市之中華民國國民,性別不拘。
(二)國民小學(含)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
(三)身心健康,能勝任外勤清潔隊員勤務工作,思想純正、品行端正、
    無不良素行及嗜好者。
(四)需具有機(或汽)車駕駛執照。
(五)需具有公立醫院檢查合格體檢表,項目含:
    1.視力矯正一點零以上及無色盲、聽力正常及四肢健全。
    2.肺部Χ光透視。
    3.尿液檢查(含嗎啡、安非它命毒性反應)。
    體檢表在報名時繳交,經錄取後體檢不合格者,不予僱用。如以身
    心障礙身分報名者,應符合本要點第六點第五款規定。

四、報名手續及收費如下:
(一)報名資格或繳交證明文件不得虛偽造假,經發現填寫不實或與規定
    不符合者,取消其考試資格,證件不予退還。
(二)應繳證件:
    1.填交報名表二份、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照片三張。
    2.國民身分證影本、公立醫院合格體檢表正本各乙份。
    3.學歷證件、機車或汽車駕照影本各乙份。
    4.以保障名額身分報名者,應繳交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等各類相
      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報名費。


五、甄試內容如下:
(一)分二階段甄試:採階段淘汰制,第一階段不合格者不得參加第二階
    段考試。
    1.第一階段:體能測試。男生四十公斤、女生二十公斤砂包負重由
      招考機關視考試場地決定進行三十公尺折返競跑(共計六十公尺
      )或六十公尺單程競跑,保障名額人員體能測試成績不得逾二十
      秒。
    2.第二階段:環保常識測試(含是非、選擇、簡答題)。
(二)甄試成績:第一階段體能測試占百分之七十五,第二階段筆試占百
    分之二十五,二項成績加總為總成績。


六、保障名額類別如下:符合第三點至第四點規定,並通過第五點二階
    段甄試後,依甄試成績於該類保障名額人數內錄取。超過保障名額
    人數即併入一般考生錄取名額,依成績高低名次順序錄取。
(一)曾任本局員工者:含約僱、以工代賑等臨時工或永續就業工作人員
    ,依報名日起算曾服務本局年資滿二年(可併計)。
(二)因公撫卹者:本局編制內隊員因公受撫卹,該員之配偶或子女 (限
    一人)須於報名日起算在五年內者。
(三)焚化爐周圍九里之居民:信義區天外天焚化爐周圍九里之居民,依
    報名日起算設籍該九里滿二年者。
(四)原住民身分者:為促進本市原住民就業,依「基隆市促進原住民就
    業自治條例」保障錄取名額,設籍於本市且依報名日起算滿二年者
     。
(五)身心障礙身分者:為落實保護身心障礙者,其錄取人員應符合公立
    醫院檢查合格體檢表及本局業務性質需要,有工作能力能適應外勤
    (清掃街道、疏通溝渠、除草、跟車搬運等)各項工作,並具備緊急
    應變能力及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者。
(六)B.O.O最終處置場周圍五里居民:七堵區B.O.O最終處置場周圍五里
    之居民,依報名日起算設籍該五里滿二年者。

七、錄取及進用如下:
(一)甄試結果按各類別成績高低錄取所需名額。
(二)考試錄取之人員進用,依成績高低名次順序遇缺遞補進用,錄取人
    員接到通知於期限內攜帶公立醫院檢查合格體檢表辦理到職手續,
    逾期以棄權論。
(三)原住民及身心障礙人士之僱用,依法令規定辦理之。
(四)考試錄取人員於進用後均需擔任外勤 (清掃街道、疏通水溝、除草
    、跟車搬運)工作,不得請求轉調內勤行政工作。
(五)錄取人員有效期間自公告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如
    逾期未能進用即視同無效。
(六)新進人員試用三個月,期滿成績合格者,由本局發給僱用通知書,
    正式僱用。其試用期間不能勝任或品性不端,得隨時停止試用。

八、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籍未
    滿十年大陸地區人民不得擔任軍公教人員,不符者請勿報名。


九、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