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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3:5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海上藍色公路營運管理辦法
民國 89 年 06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發展基隆市 (以下簡稱本市) 沿海交通及
促進水上觀光遊憩事業之開發,特訂定基隆市海上藍色公路營運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藍色公路:指以船舶載客,在多港間經營水上活動所航行之路線。
二  藍色公路營運:指以娛樂漁業漁船或客船 (以下簡稱船舶) 載客,經
    營多港進出之水上活動。
三  多港進出:指船舶於本市或其他直轄市、縣 (市) 漁港、碼頭或停泊
    區二個以上,從事進出港作業者。

第 三 條
本市藍色公路之營運,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
令之規定。

第 四 條
本市船舶得從事跨縣 (市) 、直轄市藍色公路之營運。
其他縣 (市) 或直轄市之船舶申請從事本市藍色公路之營運者,本府得依
平等互惠原則為准駁。

第 五 條
本府為維護公共安全,增進公共利益,促進藍色公路發展及維持船運秩序
需要,得採取必要措施、責令合作經營或通知經營人採取必要之配合。

第 六 條
申請藍色公路營運許可,應檢具下列書表及附件各四份:
一  藍色公路業營運許可證申請書。
二  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三  公司章程及董監事名冊。
四  船舶使用證明、船籍證明及船舶一覽表。
五  營運計劃書。
業者以娛樂漁業漁船申請經營時,得免提前項第二、三款有關公司型態之
資料,營運計劃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申請進出港之名稱。
二  申請之娛樂漁業漁船基本資料。
三  從事海上娛樂漁業活動內容說明。
四  娛樂漁業漁船之航行示意圖。
本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第一項許可證最長有效限期為十五年;期滿如欲繼續經營者,應於執照有
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重新申請。

第 七 條
申請營運許可時,如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書表及附件
者,本府得於審查營運計劃書後,准予籌設,其有效期限為六個月。
前項有效期限屆滿前,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限不得逾六
個月。
於有效籌設期限內,經營人應依前條規定申請營運許可及申請營運試航,
逾期未辦理者,原籌設之核准,失其效力。
第五條、第八條至第十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於試航時準用之。

第 八 條
藍色公路乘客應攜帶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於上
船前交由經營人填寫旅客名冊報驗。

第 九 條
經營人應將票價、租金及乘客應行遵守事項,在渡口或停船碼頭明顯處所
揭示之。
前項票價或租金,應於第一次開航前送交本府備查;票價或租金異動時,
亦同。

第 十 條
本府於核發許可時,得以書面要求經營人不得為下列行為,如有違反者,
本府得命以停止營運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之處分;其情節重大者,並得
廢止其營運許可。
一  在禁止航行之水域內航行。
二  未經水域主管機關核准而逕行下水或航行者。
三  超逾核定之航行區域。
四  聽任駕駛人酗酒。
五  在夜間無燈航行。
六  攜帶或藏匿違禁危險物品上船。
七  在指定停泊以外之處所停泊。
八  擅自停靠艦艇或輪船外擋。
九  在航道、船席、碼頭附近、船渠口、船渠內採捕水產動物、植物,養
    殖水產物。
一○  強行攬載。
一一  未依規定收費。
一二  其他妨害船隻航行安全之行為或違反本府及跨港營運所在地主管機
      關之相關規定者。

第 十一 條
自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以汰建船舶申請經營藍色公路者,其船舶應符合客
船檢丈標準。

第 十二 條
經營人就其對乘客、船上工作人員及其他第三人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應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每人不得低於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
經營人應為船上工作人員及乘客投保個人傷害保險,其投保金額每人不得
低於新台幣二百萬元。
前二項保險應報本府備查。期滿續約時,亦同。
第二項之傷害保險並應在船票或租船契約內載明。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