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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3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民亡故慰問金發放自治條例
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市民因死亡後家庭之經濟負擔,發給
慰問金,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者(以下簡稱當事人),發生死亡時,由本府發給其
家屬慰問金。

第 三 條
慰問金分為一般死亡及意外死亡二類,各類慰問金核發金額如下:
一、當事人死亡者發給一般死亡慰問金新臺幣二萬元。
二、當事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致死亡,發給意外死亡慰問金新臺幣十二萬元
    。

第 四 條
所稱意外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偶然、不可預見之突發事故。
如係因當事人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
屬意外事故,發給當事人家屬一般死亡慰問金新臺幣二萬元:
一、當事人故意自殺而死亡者。
二、在立有警告標示處遊玩因而遭受意外傷害致死亡者。
三、當事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
    法令規定標準,因而致死亡者。
四、其他經本府認定係可歸責於當事人之行為所致之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慰問金:
一、申請家屬故意致當事人於死亡者。但其他受領家屬仍得申請發給慰問
    金。
二、當事人犯罪行為。
三、當事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亡者。
四、當事人吸食毒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品,因而致死亡者。

第 五 條
當事人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依據判決確定死亡時日為準,發給
當事人家屬一般死亡慰問金新臺幣二萬元。
當事人意外事故失蹤,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當事人
家屬得申請本府先行發給一般死亡慰問金新臺幣二萬元,如當事人家屬提
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當事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府應依意外傷
害事故發生日為準,再行發給意外死亡慰問金新臺幣十萬元。
前項慰問金如發現當事人生還時,申請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慰問金歸還本府

第 六 條
申請人應於當事人事故發生日起一年內,檢具下列各項表件,向當事人戶
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辦理:
一、一般死亡慰問金:
(一)慰問金申請書。(如附表)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正本)
(三)除戶戶籍謄本。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切結或同意查詢聲明書。
(六)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二、意外死亡慰問金:
(一)慰問金申請書。(如附表)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正本)
(三)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四)除戶戶籍謄本。
(五)申請人身分證明。
(六)切結或同意查詢聲明書。
(七)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第 七 條
一般死亡及意外死亡慰問金之受領人為當事人家屬,除配偶外,依下列順
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前項慰問金之受領人因故無法依序申領,得由受領人之一具結負責將已領
得慰問金全數依民法繼承編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慰問金發給作業方式如下:
一、一般死亡慰問金: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依申請人備齊文件審核後十
    五日內,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萬元整。
二、意外死亡慰問金: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依申請人備齊文件審核後三
    日內,核轉本府(社會處)核定後十五日內,發給慰問金新臺幣十二萬
    元整,但因意外死亡有疑義須時間查證者不在此限。
    慰問金之發放以滙款方式為原則,如申請人之金融帳戶依法遭凍結等
    因素而無法滙款,得以開立支票方式發放。

第 九 條
以提供不實資料、詐欺、脅迫或其他不當行為領取本慰問金者,或已發給
之慰問金發現不符合申領資格者,除應由各區公所辦理追回已領取之款項
,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 十 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