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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基隆嶼風景區垂釣專案申請及審查辦法
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基隆嶼及周邊海域之自然生態環境,
特依據「基隆市基隆嶼風景區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訂
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申請於基隆嶼垂釣之對象以向政府登記有案且與釣魚活動有關之社團或協
(學)會,並以辦理全國性或公開性之活動為限。

第 三 條
基隆嶼開放申請垂釣範圍:基隆嶼所屬島礁(土地公礁、小乞礁、大乞、
中礁、四角礁、雞心礁、東北坑、外斜、內斜、東坑、鳥嘴、碼頭、燈塔
礁)(如附件)   

第 四 條
申請於基隆嶼垂釣應於活動14天前向本府提出申請,每次申請活動期間以
2個月為限,若有特殊必要得經本府同意後展延,延長時間以半個月為限。

第 五 條
申請時需檢送下列文件(一式兩份)
1. 活動計畫申請書(如附格式)。
2. 離船活動人員自負安全切結書(如附格式)。
3. 相關保險資料(人員離船活動納保意外險,其保險金額個人意外傷害險
   發每人至少200萬元、醫療附加險20萬元)。

第 六 條
垂釣活動期間申請單位須注意下列事項:
1. 出港前應向海巡單位報備活動之區域及回程時間,且每一航次最長不得
   超過24小時。
2. 載客船舶活動期間須全程於附近機動巡護,並隨時待命救援。
3. 活動期間不得污染環境,並保持活動海域及陸域環境清潔及維護自然資
   源,違反者依相關法規核處。
4. 颱風期間或中央氣象局發布平均風浪達6級以上時,應即完全結束活動。
5. 同一活動期間考量安全因素,僅准許一單位申請垂釣;政府機關(學校)
   因業務需要執行公務或學術研究及立案之民間公益團體辦理公益活動不
   在此限。

第 七 條
活動結束後須檢附活動報告(活動期間應錄影或拍照)報本府核備,並作為
後續申請審核准駁之依據。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