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引導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住宅市場健
全發展,加強不動產開發業管理,建立不動產投資開發秩序,並保護消費
者權益,特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都市發展處(以下簡稱都
發處)。
第三條
本市不動產開發業之管理,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有關之法律規定。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不動產開發業,指符合商業團體分業標準,經營投資興建
住宅、大樓及其他建築物開發租售業務,並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妥公
司或商業登記之公司、行號。
第五條
凡於本市從事不動產投資及綜合開發之不動產開發業,均應依據商業團體
法之規定,加入本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
第六條
不動產開發業申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變更設計、使用執照時,應檢附
公會當年度會員證影本送都發處併執照案歸檔。
第七條
未依前條規定,檢附公會當年度會員證影本者,執行單位應將該起造人資
料送本府社政單位依商業團體法規定辦理,並副知公會。
第八條
公會應按月統計不動產開發業者之入會、退會及停權資料,並彙報主管機
關。
前項統計資料之彙報時間為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前,必要時得按
季為之。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