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旨揭要點業經本府101年3月6日第1476次市務會議討論通過。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外籍與大陸配偶生活適應輔導,使
能順利融入本市生活環境,特設置基隆市政府外籍與大陸配偶輔導事務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設置委員十人至十三人,其中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之,綜理會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之,襄助綜理會務。
三、本會委員由市長分別就下列人員(單位)聘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長。
(二)本府教育處長。
(三)本府社會處長。
(四)本府財政處長。
(五)本府主計處長。
(六)本府行政處長。
(七)本市衞生局長。
(八)本市警察局長。
(九)本市文化局長。
(十)基隆市榮民服務處。
(十一)專家學者社團代表一人至二 人。
委員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任期內委員因故出缺補聘者,其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為止。
四、本會為有效推動第五點掌理事項,置執行秘書乙人,並下設若干工作小
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乙名及幹事二至三人,由業務權責單位自行核定
,負責實際規劃執行。
五、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輔導事務政策之規劃與研究發展。
(二)辦理外籍與大陸配偶生活狀況調查並推廣生活適應輔導班。
(三)結合運用民間團體辦理支持性服務措施暨外籍與大陸配偶親職家庭教
育研習。
(四)提供優生保健、防疫並對嬰幼兒發展、遲緩療育服務。
(五)建立人身安全相關服務資源網路加強受暴外籍與大陸配偶緊急救援措
施。
(六)提供取得工作權之外籍與大陸配偶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
(七)配合教育政策辦理外籍與大陸配偶成人教育研習並協助提昇其教養能
力。
(八)其他相關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事務事項。
六、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委員會議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
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如副主任
委員亦不能出席則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或中央補助經費支應。
九、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