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本案經102年7月30日本府第1540次市務會議討論通過。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機關(以下稱本府)為落實辦公廳舍整潔工作之
執行,並考核各單位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有關辦公廳舍整潔工作執行績效考核業務,由本府研考處負責策劃
辦理。
三、考核小組之組成由本府秘書長擔任考核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由研
考處處長擔任,小組成員由民政處、工務處、研考處、行政處、政
風處、環保局、衛生局指派副主管參加。
四、考核對象為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
五、考核時間及方式以每半年考核一次、採實地抽查考核。
六、考核車輛由行政處庶務科派車輛支援。
七、考核成績以每年辦理獎懲一次,獎懲員額以正式編制人員數之三分
之一為基準,獎懲方式如下:
(一)獎勵:第一名記功一次;第二名嘉獎兩次;第三名嘉獎一次。
(二)懲處:成績未滿六十分者申誡一次。
八、考核委員每年全程參與者記嘉獎二次,考核幕僚作業單位人員併同
考核委員辦理敘獎。
九、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