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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5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機關辦公廳舍整潔工作執行績效考核要點
民國 102 年 08 月 02 日
立法理由:
說  明:
本案經102年7月30日本府第1540次市務會議討論通過。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機關(以下稱本府)為落實辦公廳舍整潔工作之
    執行,並考核各單位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有關辦公廳舍整潔工作執行績效考核業務,由本府研考處負責策劃
    辦理。

三、考核小組之組成由本府秘書長擔任考核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由研
    考處處長擔任,小組成員由民政處、工務處、研考處、行政處、政
    風處、環保局、衛生局指派副主管參加。

四、考核對象為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

五、考核時間及方式以每半年考核一次、採實地抽查考核。

六、考核車輛由行政處庶務科派車輛支援。

七、考核成績以每年辦理獎懲一次,獎懲員額以正式編制人員數之三分
    之一為基準,獎懲方式如下:
(一)獎勵:第一名記功一次;第二名嘉獎兩次;第三名嘉獎一次。
(二)懲處:成績未滿六十分者申誡一次。

八、考核委員每年全程參與者記嘉獎二次,考核幕僚作業單位人員併同
    考核委員辦理敘獎。

九、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